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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寶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寶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寶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故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部分犯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餘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經被告於上開聲請狀中表示對於刑度請從輕定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均屬有關毒品案件之犯罪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附表編號1之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型態,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分別屬不同之犯罪類型,並經本院審酌各該犯罪時間相近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受刑人表示當時因觀念錯誤涉犯法律、目前很後悔、未來出獄後計畫返鄉務農、對刑度沒有意見,有其所填寫之意見詢問表在卷可參。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間 110.11.11 110.09.06 110.09.1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569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訴字第405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1.11.09 111.11.30 111.12.0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87號 111年度訴字第405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12.08 111.12.26 111.1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勞役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0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2號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年 犯 罪 日 期 110.09.12 110.07.27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0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決日期 111.12.0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12.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3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3-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