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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03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偉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42、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偉華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倘違背此內部性界限,即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583號裁判意旨)。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執行指揮書、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各罪,均屬罪質、案情相類似之加重詐欺犯罪,且犯罪時間均相近;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分別為竊盜、強盜之侵害財產法益犯罪,與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詐欺犯罪態樣不盡相同;又考量各該犯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受刑人目前服刑中,表示:當初因為經濟環境不佳之犯罪動機,現今相當後悔,未來希望習得一技之長後好好營生,並希望從輕量刑等情,有其定應執行刑案件意見詢問表在卷可參。是本院考量上情,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2罪) ①加重竊盜 ②加重強盜 ③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4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8年10月 ③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0/7/17 ①110/3/18 ②110/3/18 ①110/6/16 ②110/6/16 ③110/6/1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6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85號 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 111/9/6 111/10/31 111/11/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高分院 臺南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6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85號 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10/4 111/11/28 111/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3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8/8 110/8/24 110/7/2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553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111年度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1/31 112/4/14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111年度訴字第44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1/31 112/3/7 112/5/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0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