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品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2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品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品璇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經查,本案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1年12月29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以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各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1、3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於定刑聲請書中已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稱請從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故本院審酌受刑人之意見後,裁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應屬適當。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電信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02月17日 110年08月21日 111年0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47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2年03月23日 112年0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05月01日 112年06月05日 備註 編號1至2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