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被 告 廖國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件車禍事故發生過程事實之情形,爰聲請拷貝卷內之垃圾車行車記錄器影片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93號被告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係為確認案發當時之情形,以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奕慈附表:

編號 電磁紀錄 出處 1 IMG_0953.MOV 偵卷所附「廖國宏交通過失傷害案光碟」 2 IMG_0954.MOV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