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故於民國112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2年7月14日訊問被告,聽取其意見,並斟酌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坦承持扣案之西瓜刀揮砍告訴人汪○○之後頸、前額等情,核與證人汪○○、李○○、謝○○、謝○○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傷勢照片、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另有上開西瓜刀1支扣案可資證明,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及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嫌疑確屬重大。再被告本案所涉殺人未遂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被告於案發後意圖自殺,此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復經證人李○○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講了好幾次他不想活了」等語屬實,徵之被告年紀已有80歲,其於本案犯行後即與兒媳汪○○、兒子謝○○關係破裂,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不無以自殺逃避刑事追訴處罰之可能,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目前尚無替代羈押之手段,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2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法 官 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