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裕凱指定辯護人 邱創典律師具 保 人 葉冠毅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冠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裕凱因犯行使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2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具保人葉冠毅於同日繳納指定之金額,而被告具保釋放,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屢經本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未到,且具保人亦未能帶同被告到庭,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審判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貨幣
裁判日期: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