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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李佳玟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

003、9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偵查中聲押及延押卷內資料可考,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其於犯案後旋即服用大量安眠藥,企圖自殺,佐以被告罹患憂鬱症,加上案發後所產生自責之壓力及欠缺生活重心、家庭支持等因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規避訴訟逃亡之可能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性,爰依規定於民國112年9月7日起予以羈押。

三、本院審酌: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神智清明,對於本院之訊問,多能坦然以對,清楚敘述、回答。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大家都叫我藥不要吃太重,不然會沒有精神,所以請醫生不要開那麼重的藥。看守所有心理輔導師,還有輔導老師會輔導我們,我自己也看勵志的書,我一邊用心控制,一邊用藥控制,不然我剛進看守所的時候真的很自責、懺悔。我有夢見我父親沒有死,他活得很快樂、很好,叫我不要擔心,我才慢慢放下,我現在放下了。如果離開看守所,會請哥哥帶我去就醫,我很想回家跟哥哥他們團聚,姪子、姪女也會寄信給我,1週有2封信,他們對我很好,一直寫信鼓勵、支持我,他們會去看守所看我,台北的二哥大概1個月來看我1次。我想要回家,我不會再做傻事,我已經傷害他們1次了,我不能再傷害他們,他們的心會破裂。離開看守所後,我會去圖書館借書,以後遇到事情,要向家人、社會求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88至190頁)。另據法務部○○○○○○○○112年10月24日嘉所衛字第11209003620號函所載:被告入所後持續服藥治療,目前病情穩定,可配合規定作息等語,有上開函及所附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病例記錄單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目前精神狀態已趨於平穩,逐漸於家人的關懷、支持下,從本案複雜的情緒中走出。

(二)參考被告於偵查中由鑑定人所進行之鑑定報告,其中記載略以:由於被害人過世後,被告目前應暫無照顧家屬的壓力,再犯風險不高,無施以監護之必要……但因其為雙相情緒障礙症患者,如鬱期發作時易有罪惡感、負面思考及自殺意念,建議須持續密集精神科追蹤治療觀察等語(見7003偵卷第243至245頁)。足徵,鑑定人亦認為被告目前已無照顧家屬的壓力,再犯風險不高。而鑑定報告雖建議被告應持續密集至精神科就診追蹤觀察,然依據被告上開所述之家人的關懷、支持;且被告如出所,將前往其台北二哥家居住,此有本院電話記錄附卷足稽。是應可預見被告家人足可提供身心,包括帶同前往就診之支持功能。

(三)依據嘉義縣衛生局對於被告110至111年之訪視追蹤記錄單(見本院卷三第11至29頁),其中均記載被告有病識感、病情穩定、規則就醫等語。是於112年年初,被害人病況日益嚴重、夜間無法正常入睡,導致被告因擔心被害人而無法正常作息、睡眠之前,被告之病情尚屬穩定。而被告目前已無照顧家屬之壓力,衡情應無生活作息錯亂,導致精神失調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上開因精神疾病導致自殺之可能性大幅降低,原羈押原因已然消滅。並考量被告家屬自台北南下嘉義看守所,接同被告北返之期日為112年11月24日,有辯護人刑事陳報狀1紙可憑。爰依上開規定,被告自112年11月24日起撤銷羈押。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