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33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皖龍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949號、112年度偵字第4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吳皖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示(被告陳宥君部分,本院另行處理)。
二、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吳皖龍業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死亡,此有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331卷三第383頁),揆諸上開規定,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徐鈺婷、廖俊豪、蕭仕庸、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楊博為法 官 陳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2949號112年度偵字第4575號
被 告 吳皖龍
陳宥君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皖龍、陳宥君先後自民國111年3、4月間起,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謝育廷、黃梓晉(原名:黃文廷;謝育廷、黃梓晉均另案偵辦中)與不詳之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以虛假投資虛擬貨幣詐騙被害人;陳宥君、吳皖龍即與謝育廷、黃梓晉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吳皖龍負責向附表一所示林宥家、黃文將(原名:黃郁仁,2人均另案偵辦中)、賴群超(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部分,業經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489號提起公訴)3人,以每個人頭帳戶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募集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吳皖龍並依謝育廷指示,要求林宥家等人先至銀行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申辦約定轉帳帳戶後,將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付給吳皖龍,由吳皖龍轉交給謝育廷後,謝育廷再給付報酬給吳皖龍,由吳皖龍轉交給林宥家等3人。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某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賈婕妤、李佳憓,指示賈婕妤、李佳憓向LINE暱稱「andycc88貨幣交易所」即陳宥君使用帳號,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USDT),賈婕妤、李佳憓誤信交易為真,均陷於錯誤,依陳宥君指示,於附表示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功能轉帳至附表二所示第二層、第三層帳戶內,再由黃梓晉持黃文將、賴群超之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嗣賈婕妤、李佳憓無法提領電子錢包內虛擬貨幣始發現受騙報案,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賈婕妤、李佳憓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皖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①坦承以每個人頭帳戶可獲報酬3萬元之代價,向另案被告黃文將、林宥家、賴群超各募集2個金融帳戶,共計6個金融帳戶,並將帳戶資料交給另案被告謝育廷,由另案被告謝育廷交付報酬,由其轉交給另案被告黃文將、林宥家、賴群超等事實,惟其否認有獲得利益,辯稱:因朋友缺錢,為了幫助朋友,只有另案被告黃文將有請吃飯、喝酒等語。 ②證明不認識共同被告陳宥君及另案被告蔡鎧濃(另案偵辦中),亦未見過2人之事實。 2 被告陳宥君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 ①坦承係幣商,LINE暱稱「andycc88貨幣交易所」為其使用,且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均為伊使用等事實,惟否認全部犯罪事實,辯稱:伊與另案被告黃文將、林宥家為合夥人,合夥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另案被告賴群超是伊在網路遊戲認識的朋友,因買賣虛擬貨幣需要而向另案被告賴群超借得附表一編號3帳戶使用,伊確為幣商,有將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購買之虛擬貨幣轉至其等指定之電子錢包地址,且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亦回覆已收到貨幣云云,並提出與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②被告陳宥君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經提示車手黃梓晉ATM提款照片,被告卻供稱不認識,因伊跑車在忙,所以把提款卡交給黃姓綽號「阿庭」之幣商友人,可能係「阿庭」又將提款卡交給他人代提領款項云云(詳112年5月10日詢問筆錄)。苟被告確有實際經營虛擬貨幣買賣,為何將告訴人匯入之價款層層轉匯後提領,此舉已異於一般交易情形,況被告陳宥君供稱係跑車在忙,不便提款,則被告陳宥君如何與買家聯絡及調幣,其又不認識提款之人,顯然並無實際從事虛擬貨幣交易,其所辯洵無足採。 3 證人即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4 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宥家、黃文將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①坦承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以每個帳戶3萬元之代價出售給被告吳皖龍之事實。 ②證明帳戶遭警示經警通知到案說明,於首次製作警詢筆錄前,始首次見到被告陳宥君,應被告陳宥君要求製作假筆錄,向員警供稱金融帳戶係提供給被告陳宥君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嗣後恐自身遭到不利而主動向警供出全部實情之事實。 5 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梓晉於警詢之陳述 坦承認識被告陳宥君及另案被告謝育廷,如附表二所示持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陳稱附表一所示帳戶係被告陳宥君委託收購,亦是被告陳宥君委託代為提領款項等語。 6 證人即另案被告謝育廷於警詢之陳述 ①坦承認識被告吳皖龍及另案被告林志誠,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係伊向被告吳皖 龍收購,陳稱:係受另案被告黃文廷委託收取並代墊款項交付給被告吳皖龍等事實。 ②證明附表二所示提領款項車手照片即另案被告黃文廷之事實。 7 證人即另案被告林志誠於警詢之陳述及本署112年度偵字第1355號起訴書1份 證明其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以2萬5000元代價出賣給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江漢章」之人使用之事實。 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李佳憓提出對話紀錄及轉帳明細 證明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遭詐騙匯款之事實。 9 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1年6月7日彰嘉義字第11100191號函暨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個人戶業務往來申請書及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林宥家)、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黃文將、林志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111年7月12日合金南嘉義字第1110002049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黃文將)、玉山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賴群超)各1份 ①證明附表一所示帳戶為另案被告林宥家、黃文將、賴群超申設之事實。 ②證明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如附表二所示匯款至第一層帳戶後層層轉出及提領之事實。 10 ATM提領照片 證明另案被告黃文廷持第二層、第三層帳戶提款卡提領現金之事實。 11 被告陳宥君提出其與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買賣虛擬貨幣之對話紀錄、OKLINK網路查詢畫面截圖 證明告訴人賈婕妤、李佳憓之電子錢包位址均同一,且於相應交易日,並無相應之虛擬貨幣轉入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皖龍、陳宥君2人就附表二編號1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就附表二編號2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謝育廷、黃梓晉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其等彼此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就附表二編號1、2犯行,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再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2人所犯上開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依一般社會通念,得以區分,於刑法評價上,亦各具獨立性,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陳宥君之犯罪所得68萬5,000元(14萬元+14萬元+15萬元+1萬1,000元+9萬9,000元+6萬元+5,000元+4萬元+4萬元=68萬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昱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玥樺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吳皖龍募集之金融帳戶編號 戶名 金融機構及帳號 交付帳戶時間 1 黃文將(原名:黃郁仁)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14日22時許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11日 2 林宥家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7日17時許 玉山銀行帳戶(帳號不詳) 不詳 3 賴群超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1年4月某日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帳戶 (第一層)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帳戶 (第二層)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帳號帳戶 (第三層) 車手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1 賈婕妤 (提告) 111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10日間 告訴人賈婕妤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LINE暱稱「林雲海」之人,「林雲海」佯稱操作虛擬貨幣獲利豐厚,傳送假投資網站「BLEX交易所」連結網址給告訴人賈婕妤,並指定告訴人賈婕妤向LINE暱稱「andycc88貨幣交易所」之幣商購買泰達幣(USDT),告訴人賈婕妤誤信交易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2日20時2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14萬元 林宥家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2日20時12分許,轉帳25萬1,000元 黃文將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2日20時13分許,轉帳11萬元 林志誠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2日20時13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銀行ATM提領15萬元 111年4月22日20時5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14萬元 111年4月22日20時11分許,轉帳3萬元 黃文將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2日20時40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銀行ATM提領3萬元 111年4月28日15時5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15萬元 111年4月28日16時13分許,轉帳26萬元 111年4月28日16時14分許,網路轉帳15萬元 林志誠申設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8日21時27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ATM提領8萬4,000元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9日2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ATM提領11萬6,000元 111年4月28日16時7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1萬1000元 111年4月29日0時5分許,轉帳8萬元 111年4月28日16時14分許,網路轉帳11萬元 賴群超申設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8日21時3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ATM提領5萬元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8日21時3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ATM提領5萬元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8日21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ATM提領5萬元 111年4月28日16時1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9萬9000元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9日2時43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ATM提領3萬元 111年4月29日0時3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6萬元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9日2時44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ATM提領3萬元 黃梓晉(原名黃文廷,另案偵辦中)111年4月29日2時46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ATM提領2萬元 2 李佳憓 (提告) 111年4月20日至同年4月23日間 告訴人李佳憓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自稱「明偉」之人,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豐厚,指示告訴人李佳憓向LINE暱稱「andycc88貨幣交易所」之幣商購買泰達幣(USDT),告訴人李佳憓誤信交易為真,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4月22日22時1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5000元 林宥家申設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2日22時36分許,轉帳10萬元 黃文將申設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3日15時32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111年4月23日15時36分許,轉帳4萬元 111年4月23日21時57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111年4月23日22時許,轉帳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