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原 告 朱本源被 告 朱慶彥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朱慶彥被訴家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遲至同日上午11時2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可知,則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另上開刑事案件若已繫屬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孫偲綺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