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 告 詹淑娟
送達代收人陳麗玲(○○○○○○○○○OO○OO○O○)被 告 饒庭丞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詹淑娟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被告饒庭丞被訴加重
詐欺等案件審理中,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㈡然因被告就原告遭詐騙款項部分所為之犯行,前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提起公訴,於111年6月7日繫屬本院,嗣檢察官就此同一案件再以「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第4640號、第5036號、第5266號、第6986號、第10411號、第11769號」重行起訴,並於112年2月2日繫屬本院,而有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所定同一案件經重複起訴應為公訴不受理之情形,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就此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依照上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