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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54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46號原 告 丘濬誠被 告 鄭嘉緯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66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醫療法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2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翰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