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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 告 許鴻章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被 告 王彥翔

黎恩信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李政勲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鄭丞祐

饒庭丞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鴻章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被告王彥翔、黎恩信、李政勲、鄭丞祐、饒庭丞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柯權洲法 官 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