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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侵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 告 BM000-A111011(名籍住居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BM000-A111011A(名籍住居詳卷)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BM000-A111

011、BM000-A111011A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鄭富佑法 官 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