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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交重附民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 告 黃金在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被 告 林聖嘉

鄭文龍元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友勝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五三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黃金在對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3號,被告林聖嘉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