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蔡王美
蔡叔娥上 二 人送達代收人 紀劷辰被 告 王力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09號,被告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法 官 沈芳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