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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交附民字第 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3號原 告 蔡○○ 住○○市○區○○街0巷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被 告 張秋蘭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秋蘭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蔡○○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另案審判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19號卷第14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