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2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耀均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家慶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788號、第7789號、第8457號)、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0527號、第11232號、第1172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A11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4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
一、A11於民國113年4月中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奧斯卡」、「老人家」、「周杰倫」、「台南麻糬團」之人及其他不詳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依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奧斯卡」之人指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並轉交詐欺犯罪所得。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A02、A03、A04、A05、A06、A07、A01、A08、A09、郭○佑、王○中、胡○淇、張○豪、劉○華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駕駛車輛搭載A11,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所示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A11再將款項交付予上開車輛之駕駛,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並獲有犯罪所得6,000元。嗣A02等人發覺遭騙,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2、A03、A04、A05、A06、A07、A08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A01訴由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郭○佑、王○中、胡○淇、張○豪、劉○華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11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三「證據清單」欄所示各項證據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有關新增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
布、同年8月2日施行(下稱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及第47條復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因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被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一體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先予敘明。
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對行為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適用該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且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詳後述),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減刑適用。
㈡有關洗錢防制法規定之適用: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
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
、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⒊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⒋被告本件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有自白洗錢之犯行,且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有修正前、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經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7年未滿(6年11月),修正後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未滿(4年11月),應認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4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上開犯行,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罪數:⒈被告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14所載時間,接續將告訴人、被害
人等匯入款項領出,就相同告訴人、被害人之各次提領行為,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自附表二編號6、8、9、10、11、13各帳戶提領之款項,超過告訴人、被害人等遭詐騙後之匯款數額部分,僅就前開告訴人、被害人等匯入款項額度內負責。
⒉被告就同一告訴人、被害人所為詐欺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
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當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是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犯行,各係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行為各自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㈤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犯詐欺犯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6,000元,有本院收據1紙可參(本院113原金訴30號卷第359頁),爰依上揭規定就各罪分別減輕其刑。
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本案犯行,並自動繳交其犯
罪所得,就其所犯洗錢罪部分,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然經前述論罪後,就其犯行係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則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併予審酌。
㈦科刑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出不窮
,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遭到詐欺導致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對此應非毫無所悉,然其竟不思正途賺取錢財,擔任提款車手,致眾多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且導致遭騙之財物流向不明,而犯罪偵查機關亦難以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當予非難。又考量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坦白認罪,然尚未與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調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失;再慮及被告於本案犯行中,非屬主導犯罪之地位,酌以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害金額;兼衡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素行,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因被告尚有其他案件業經偵查、審理,得與本案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均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
⒉至於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即一般洗錢罪部分,有「應併科
罰金」之規定,本院審酌被告所擔任詐欺集團中之工作,均係聽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擔任車手之角色,與上層策畫者及實際實行詐術者相比,惡性相對較輕,認被告科以上開徒刑足使其罪刑相當,認無再併科洗錢罰金刑之必要,避免過度評價,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業經主動繳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匯入本案各帳戶之款項,雖係被告本案洗
錢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陳稱提領款項已交付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卷內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本案洗錢標的取得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若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則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心嵐追加起訴,檢察官蕭仕庸、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劭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表二編號1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附表二編號2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二編號3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附表二編號4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附表二編號5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6 附表二編號6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表二編號7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附表二編號8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附表二編號9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表二編號12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附表二編號13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附表二編號14 A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二:
編 號 告訴人及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 1 A02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21時許,以facebook(下稱臉書)與告訴人A02聯繫,表示家人有意購買羽球拍,請求告訴人A02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fy80981」,待告訴人A02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林芸瑄」與告訴人A02聯繫,謊稱:結帳後訂單遭凍結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2,謊稱:因賣場沒有簽署誠信交易,須依指示匯入指定帳戶進行認證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2時49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2時50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①113年6月3日13時許,在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之ATM,提領2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3時1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③113年6月3日13時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④113年6月3日13時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⑤113年6月3日13時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9000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2 A03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9時3分許,以臉書與告訴人A03聯繫,表示有意購買兒童餐椅,請求告訴人A03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待告訴人A03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張馨怡(祐恩媽咪)」與告訴人A03聯繫,謊稱:未認證誠信交易,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3,謊稱:須依指示匯款簽署誠信交易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3時1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3時3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783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①113年6月3日13時7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彌陀郵局,提領2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3時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③113年6月3日13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④113年6月3日13時9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⑤113年6月3日13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7000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3 A04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某時許,以臉書與告訴人A04聯繫,表示有意購買二手冰箱,請求告訴人A04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JENNY220182」,待告訴人A04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不詳暱稱與告訴人A04聯繫,謊稱:結帳後訂單遭凍結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4,謊稱:須依指示操作網銀進行認證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4時54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4時56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4萬9985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113年6月3日15時3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台林店,提領9萬9000元。 4 A05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日12時許,以臉書與告訴人A05聯繫,表示有意購買奶粉,請求告訴人A05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tianyuxi0714」,待告訴人A05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田鈺熙」與告訴人A05聯繫,謊稱:下單失敗,並傳送賣場在線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線上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5,謊稱:需提供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以利進行金融機構三大保障認證簽署云云。 113年6月3日14時54分許 2萬36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113年6月3日15時5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全家台林店,提領2萬元。 不含手續費5元。 5 A06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4時許,以臉書與告訴人A06聯繫,表示家人有意購買中式便當主菜配方-全餐,請求告訴人A06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bluck1987」,待告訴人A06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柳雅惠」與告訴人A06聯繫,並慫恿告訴人A06利用蝦皮進行交易,再假冒蝦皮客服、彰化銀行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6,謊稱:需依指示匯款認證簽署三大保證云云。 113年6月3日14時55分許 7,123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6 A07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4時許,以Dcard與告訴人A07聯繫,表示有意購買保養品,請求告訴人A07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0000000000」,待告訴人A07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Eva欣雅」與告訴人A07聯繫,謊稱:未經審核導致帳戶無法使用,需向公司客服申請帳戶驗證,並傳送官方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官方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7,謊稱:需依指示操作網銀進行帳戶財務金流驗證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5時12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5時18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1萬0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美玉) ①113年6月3日15時2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北興國中前ATM,提領6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5時31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家樂福北門店之ATM,提領5,000元。 ③113年6月3日15時4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家樂福北門店之ATM,提領2萬元。 ④113年6月3日15時4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家樂福北門店之ATM,提領2萬元。 ⑤113年6月3日15時4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家樂福北門店之ATM,提領3,000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7 A01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08時19分許,以臉書與告訴人A01聯繫,表示家人有意購買尿布,請求告訴人A01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Jenny220182」,待告訴人A01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Daisy Li」與告訴人A01聯繫,並慫恿告訴人A01利用7-ELEVEN賣貨便進行交易,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1,謊稱:須依指示匯款開通誠信交易云云。 113年6月3日13時44分許 3萬2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①113年6月3日13時51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金大義門市,提領2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3時5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2000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8 A08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1時8分許,以臉書與告訴人A08聯繫,表示有意購買二手家具,請求告訴人A08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JENNY220182」,待告訴人A08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不詳暱稱與告訴人A08聯繫,謊稱:結帳後訂單遭凍結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A08,謊稱:須依指示操作網銀進行認證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4時26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4時30分許 ①4萬9986元 ②9123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①113年6月3日14時3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民權店,提領10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4時37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民權店,提領5萬7000元。 9 A09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1時30分許,以臉書與被害人A09聯繫,表示有意購買二手家具,請求告訴人A08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ID「JENNY220182」,待被害人A09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不詳暱稱與被害人A09聯繫,謊稱:結帳後訂單遭凍結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被害人A09,謊稱:須依指示操作網銀進行認證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4時27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4時30分許 ①4萬9986元 ②4萬9989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①113年6月3日14時3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民權店,提領10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4時37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嘉義民權店,提領5萬7000元。 10 郭○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某時,以社群平台facebook(下稱臉書)與告訴人郭○佑之女友聯繫,表示家人有意購買皮夾,要求告訴人之女友利用蝦皮進行交易,再假冒蝦皮客服、中國信託銀行客服電聯與其女友共用賣場留存連絡電話之告訴人郭○佑,謊稱:需依指示開通銀行帳戶云云。 113年6月3日15時59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鍾美玉) ①113年6月3日16時22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邱園門市之ATM,提領2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6時22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1萬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11 王○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1時35分許,以臉書與告訴人王○中聯繫,表示有意購買二手狗籠,請求告訴人王○中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待告訴人王○中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蔣紫嫚」與告訴人王○中聯繫,謊稱:未認證誠信交易,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王○中,謊稱:須依指示匯款簽署誠信交易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7時43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7時52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3萬5103元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婷) ①113年6月3日17時53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興業西店,提領2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7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③113年6月3日17時56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④113年6月3日17時57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⑤113年6月3日17時58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6000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12 胡○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2時46分許,以臉書與告訴人胡○淇聯繫,表示有意購買二手澡盆,請求告訴人胡○淇加入指定之LINE帳號,待告訴人胡○淇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LINE暱稱「蘇郁婷」與告訴人胡○淇聯繫,謊稱:未認證誠信交易,需與賣貨便客服聯繫云云,並傳送賣貨便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胡○淇,謊稱:須依指示匯款簽署誠信交易云云。 113年6月3日14時許 1萬412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113年6月3日14時10分許,在嘉義市○ 區○○路000號全家國揚店,提領1萬4000元。 不含手續費5元。 13 張○豪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12時許,以臉書與告訴人張○豪聯繫,表示有意購買安全帽,請求告訴人張○豪加入指定之LINE ID 「tw3062」,待告訴人張○豪加入該LINE帳號好友後,再以該LINE ID與告訴人張○豪聯繫,謊稱:下單失敗,並傳送賣場在線客服LINE聯絡資訊,再假冒線上客服以LINE傳送不實訊息予告訴人張○豪,謊稱:需提供銀行帳戶號碼及驗證碼,以利確認身分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4時5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4時6分許 ①4萬9985元 ②1萬3123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英) ①113年6月3日14時12分許,在嘉義市○ 區○○路000號全家國揚店,提領2萬元。 ②113年6月3日14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③113年6月3日14時13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④113年6月3日14時14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2萬元。 ⑤113年6月3日17時15分許,在上開地點,提領3000元。 均不含手續費5元。 14 劉○華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3日某時,接續以LINE暱稱「陳莉華」、「蔣婉琴」與告訴人劉○華聯繫,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向其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帳戶云云。 ①113年6月3日16時28分許 ②113年6月3日16時51分許 ①14萬9123元 ②5萬123元 ①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6月3日16時50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上新門市之ATM,提領14萬9000元。 ②113年6月3日17時1分許、2分許、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全聯興業西路店,分別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附表三:證據清單告訴人及被害人 日期、類別(有無具結) 卷宗、頁碼 A02 113.06.03警詢 警3354卷P.18-20 A03 113.06.03警詢 警3354卷P.31-33 113.12.27審判筆錄 本院卷71-72 A04 113.06.03警詢 警3354卷P.49-50 A05 113.06.03警詢 警3354卷P.70-71 A06 113.06.03警詢 警3354卷P.81-83 A07 113.06.03警詢 警3354卷P.97-98 A01 113.06.03警詢 警1027卷P.7-9 A08 113.06.03警詢 警3586卷P.11-13 113.12.27審判筆錄 本院卷71-72 A09 113.06.03警詢 警3586卷P.24-25郭○佑 113.06.03警詢 警7111卷P.7-8 王○中 113.06.03警詢 警7111卷P.10-11 胡○淇 113.06.03警詢 警7453卷P.5-7 張○豪 113.06.03警詢 警7453卷P.9-11劉○華 113.6.3警詢 警7608卷6-7名稱 卷宗、頁碼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4卷P.2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354卷P.22-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354卷P.24-25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354卷P.26-27 帳戶個資檢視 警3354卷P.17 人頭帳戶許○英之華南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354卷P.16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354卷P.106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354卷P.107-109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354卷P.34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4卷P.35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354卷P.36-3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354卷P.38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354卷P.39-45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354卷P.46 帳戶個資檢視 警3354卷P.30 人頭帳戶許○英之合庫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354卷P.29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354卷P.106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354卷P.109-111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354卷P.51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4卷P.52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354卷P.5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354卷P.54-55 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354卷P.56-65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354卷P.66-67 帳戶個資檢視 警3354卷P.48 人頭帳戶許○英之台新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354卷P.47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354卷P.106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354卷P.112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354卷P.72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4卷P.73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354卷P.7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354卷P.75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354卷P.76-79 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警3354卷P.80 帳戶個資檢視 警3354卷P.69 人頭帳戶許○英之土地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354卷P.68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354卷P.106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354卷P.112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4卷P.84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354卷P.85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354卷P.8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354卷P.87-88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354卷P.89-92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354卷P.93 帳戶個資檢視 警3354卷P.69 人頭帳戶許○英之土地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354卷P.68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354卷P.106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354卷P.112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354卷P.99-100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354卷P.101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354卷P.10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354卷P.103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354卷P.104-105 帳戶個資檢視 警3354卷P.96 人頭帳戶鍾美玉之郵局交易往來明細 警3354卷P.95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354卷P.106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354卷P.113-1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1027卷P.24-25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1027卷P.26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1027卷P.27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1027卷P.2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1027卷P.30 LINE聊天記錄文字檔 警1027卷P.32-35 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A01) 警1027卷P.36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1027卷P.37-43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1027卷P.45 帳戶個資檢視 警1027卷P.23 人頭帳戶許○英之合庫銀行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往來明細 警1027卷P.19-20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1027卷P.12-14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1027卷P.15-18 監視器錄影光碟 警1027卷末袋內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警1027卷P.46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586卷P.14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586卷P.15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586卷P.16-1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586卷P.18-19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586卷P.20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586卷P.20-23 帳戶個資檢視 警3586卷P.42 人頭帳戶許○英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586卷P.43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586卷P.44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586卷P.45-46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警3586卷P.26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警3586卷P.27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3586卷P.28-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警3586卷P.30-31 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3586卷P.32-38、41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警3586卷P.39-40 帳戶個資檢視 警3586卷P.42 人頭帳戶許○英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3586卷P.43 詐欺車手提款熱點調閱及偵辦情形(清冊) 警3586卷P.44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3586卷P.45-46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111卷P.1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7111卷P.15 人頭帳戶鍾美玉之郵局交易往來明細 警7111卷P.18 A11詐欺案被害一覽表 警7111卷P.20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7111卷P.2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111卷P.1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7111卷P.17 人頭帳戶陳○婷之臺灣企銀交易往來明細 警7111卷P.19 A11詐欺案被害一覽表 警7111卷P.20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7111卷P.22-24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453卷P.1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7453卷P.15 人頭帳戶許○英之合庫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7453卷P.18 A11詐欺案被害一覽表 警7453卷P.20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7453卷P.21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453卷P.16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7453卷P.17 人頭帳戶許○英之土地銀行交易往來明細 警7453卷P.19 A11詐欺案被害一覽表 警7453卷P.20 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7453卷P.22-2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警7608卷P.8-9 人頭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警7608卷P.10 人頭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警7608卷P.11 A11詐欺案被害一覽表 警7608卷P.12 被告A11提領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警7608卷P.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