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再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2號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薛清漂選任辯護人 林佳萱律師

簡正民律師李冠衡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原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0年度偵字第6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刑事確定判決停止刑罰之執行。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薛清漂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以100年度嘉簡字第1395號判決有罪,於100年9月23日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以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裁定開始再審,有上開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佐。本件既經裁定開始再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對聲請人所科處有期徒刑2月刑罰之執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