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賢
住嘉義縣○○鄉○○村○○○00○00號(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即聲請就附表編號之物沒收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6項、第11條之1第1、2項、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與立法理由,足見倘若單純持有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之持有行為,與施用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皆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科予刑事處罰之犯罪行為,而僅對於此部分行為科處罰鍰,則於此等行為遭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僅得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非得認此等遭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或第四級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等判決均同此旨。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警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執行拘提並扣得附表所示之
物,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3至16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17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嗣因被告死亡,被告經警移送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均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確認無訛,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195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17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2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93至97、99頁)等在卷可稽。
㈡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17之物經送鑑定,經檢出含有如前
所述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成分,故附表編號1至17之物核屬被告遭查獲之違禁物、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另附表編號18之物,雖亦為被告本案遭警查扣之物,且經送
檢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2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見偵卷第99頁),然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扣案藥丸是伊所有,是一種舌下錠,伊作為戒治毒癮所用,伊並沒有要販賣扣案毒品等語(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66頁),佐以附表編號18之物之數量、重量均非甚多而可認被告持有此等物品確實具有對外販售以營利之意圖,且被告經警移送時所涉犯罪名(見偵卷第4頁)或檢察官所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中所認被告涉犯之罪名,亦無與此部分第三級毒品有關。以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8所示第三級毒品之重量,並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而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罪,且施用第三級毒品或單純持有上開數量之第三級毒品也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犯罪行為,被告持有附表編號18之物與其另涉嫌施用、持有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等犯行亦難認有必然關聯性,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之規定,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裁判內諭知沒入銷燬,自應由查獲機關依法沒入銷燬之,本院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8之物爰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塊狀2包(合計淨重7.47公克,驗餘淨重7.46公克)。 2.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1包(淨重1.18公克,驗餘淨重1.16公克)。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806公克,驗餘淨重1.793公克)。 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799公克,驗餘淨重1.783公克)。 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295公克,驗餘淨重1.282公克)。 6.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295公克,驗餘淨重1.280公克)。 7.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0.141公克,驗餘淨重0.130公克)。 8.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786公克,驗餘淨重1.772公克)。 9.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838公克,驗餘淨重1.820公克)。 10.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796公克,驗餘淨重1.781公克)。 1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0.974公克,驗餘淨重0.962公克)。 1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798公克,驗餘淨重1.784公克)。 1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783公克,驗餘淨重1.772公克)。 14.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038公克,驗餘淨重1.025公克)。 15.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812公克,驗餘淨重1.803公克)。 16.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結晶1包(淨重13.771公克,驗餘淨重13.760公克)。 17. 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葉1包(淨重0.293公克,驗餘淨重0.226公克)。 18. 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白色錠劑1包(淨重0.797公克,驗餘淨重0.59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