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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振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3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振羽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該案查扣之武士刀1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刀械1支,經鑑定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武士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30日桃警保字第1120069773號函及所附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7月30日北竹緝移字第112010177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附表:鑑驗編號 11 刀械1只,刀刃長約69分、刀柄長約26公分,單刃開鋒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