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 告 陳珮妤被 告 許伊巧上列當事人間年度附民字第30號就本院113 年嘉簡字537 號加重誹謗一案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113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 官 盧伯璋書記官 廖強志通 譯 張以杰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珮妤被 告 許伊巧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8日當庭給付2000元並收訖。另於113年6 月28日前給付餘款4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陳珮妤被 告 許伊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廖強志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