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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嘉簡字第 10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100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THI TUAN(越南籍,中文名:阮氏俊)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NGUYEN THI TUAN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至3行「某日日」更正為「某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居留」更正為「居停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自113年3月1日施行生效,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原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修正後將原條文移列於第1項,並修正為:「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未經許可入國,已將有期徒刑、罰金之刑度均予提高,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謀求工作,竟以搭船偷渡方式,未經許可入境

,危害國境安全及對入境外國人身分管理之正確性,且造成潛在社會治安維護之疑慮,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161號被 告 NGUYEN THI TUAN (越南)

女 48歲(民國64【西元1975】

年0月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其他(居

無定所)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或其他證明

文件號碼):N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HI TUAN係越南國籍人士,明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我國境內,竟於民國113年2月間某日日,搭乘船舶在嘉義縣附近海域偷渡上岸,以此方式非法進入我國國境。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於113年4月4日17時,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與國光路路口攔檢查獲。

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NGUYEN THI TUAN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並有被告之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前次入境影像及護照翻拍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俊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明秀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