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嘉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嘉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述更正、補充外,餘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一)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3行「而為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博愛甲字第251206號編號0125之應召員」更正為「而為臺中市後備部第一旅第四營第一連博愛甲字第251206號召集令號0125號之應召員」。
(二)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接受臺中市後備部第一旅步四營14天之教育召集訓練」更正為「接受臺中市後備部第一旅第四營第一連14天之教育召集訓練」。
(三)證據補充「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8月8日檢資登字第11200129080號書函、刑案紀錄簡覆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8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1201734290號函」。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95號被 告 謝嘉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嘉勝係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接受國防部教育召集之義務,而為臺中市後備指揮部博愛甲字第251206號編號0125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2年7月15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大楊國小)報到,接受臺中市後備部第一旅步四營14天之教育召集訓練,上揭召集令由謝嘉勝之繼父郭慶泰之同住乾女兒「阿蓮」於112年6月6日拿取謝嘉勝之印章代為簽收後,旋即由郭慶泰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揭召集令之翻拍照片與謝嘉勝,以此方式告知謝嘉勝上揭教育召集令之內容。詎謝嘉勝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上揭教育召集,而未於前揭時間至上揭指定地點報到,已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嘉義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嘉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郭慶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後備第一旅112年8月11日後忠臺中字第1120002816號函暨附之臺中市後備第一旅第四營第一連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及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嘉義後備指揮部112年訪查紀錄表、嘉義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及訪查照片、嘉義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江金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裕仁附錄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