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54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韋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黃韋民係國防部嘉義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接受國防部教育召集之義務,而為嘉義後備指揮部精誠甲字第251200號編號0582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至嘉義縣○○鄉○○村000號(柴林腳開元殿)報到,接受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運輸兵群後備汽車運輸第七營汽車運輸第三連5天之教育召集訓練,上揭召集令由黃韋民之父黃永發代為簽收並告知黃韋民,使黃韋民知悉上揭教育召集令之內容。詎黃韋民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參加上揭教育召集,而未於前揭時間至上揭指定地點報到,已逾應召期限2日。
二、本件證據:被告黃韋民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嘉義縣後備指揮部112年12月14日後嘉義動字第1120013720號函所附之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運輸兵群報到狀況統計表、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嘉義後備指揮部112年訪查紀錄表、嘉義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訪查照片、嘉義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警員職務報告及所附112年11月7日調查筆錄、嘉義後備指揮部112年12月8日後嘉義動字第1120013516號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