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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吳珊佩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被 告 樓廷宇

吳昱均被告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瑞彬

林宥亘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強盜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洪舒萍法 官 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