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孟崇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王君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反滲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16104號、113年度偵字1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被告洪文婷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孟崇業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楊謹瑜法 官 陳邵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16104號
、113年度偵字10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