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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19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函育選任辯護人 蕭宇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函育因強制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