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86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金吉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