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智簡字第1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綉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綉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蔡綉綺明知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蠟筆小新商標名稱及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酷企鵝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並授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使用,現仍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香草油、香精油、人造香料等商品,未得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且該商標在市場行銷多年,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向蝦皮拍賣網站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1元之價格,購入仿冒上開公司等之蠟筆小新等香氛片等商品後,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beast_0925」刊登以每件15元至2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訊息,公開陳列而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販賣所得共計580元。嗣經警方於112年1月31日在該網站購得該仿冒蠟筆小新商標香氛片5件後,經送鑑定為仿冒品。嗣為警於112年3月17日,在嘉義市○區○○街00巷00號及嘉義縣○○市○○里○○○0○00號搜索,當場查扣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之商品(含警方蒐證購買之商品,共扣案19件)。
二、證據名稱:被告蔡綉綺於警詢中之供述、證人吳宥霖於警詢中之供述、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鑑定報告書、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刑事陳報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照片、蝦皮拍賣帳號申登人及網頁資料、授權書、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被告所提供蝦皮拍賣帳號chuan7658下單對話紀錄及購買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