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朴簡字第 4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朴簡字第41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潔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政潔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蔡政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損害債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民事判決宣告告訴人劉OO得對其假執行後,不思清償與告訴人間之債務,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虛偽將其名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土地信託登記予他人,不僅對告訴人之債權造成危害,亦使承辦公務員在形式審查無誤後,將不實之登記事項登載於其職掌之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事項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本案告訴人得依照民事判決假執行之債權額,以及被告虛偽信託登記予他人之土地筆數、公告現值等,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個人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994號被 告 蔡政潔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潔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同年8月22日各向劉OO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共計100萬元,並開立支票給劉OO作為擔保。嗣蔡政潔因未依約清償,劉OO於112年10月6日提示支票遭退票後,即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訴請蔡政潔給付借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命蔡政潔應給付100萬元及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給劉OO,並於判決中諭知得供擔保後假執行,劉OO因而取得執行名義。蔡政潔於收受上開判決後已明知上情,其並無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辦理信託登記予其女蔡OO(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真意,然為規避強制執行,竟基於意圖損害債權人劉OO之債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簽立不實信託契約書,於113年3月29日委由不知情之地政士黃OO持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行使,以辦理信託登記予蔡OO,致承辦之公務員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上,以此方式損壞劉OO之債權,並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項之正確性。嗣因劉OO欲聲請強制執行向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調蔡政潔之財產所得清冊,始悉上情。

二、案經劉OO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OO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簽立之借據及借貸同意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本案土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物改良物信託契約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蔡政潔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輝興附表

編號 信託之財產 1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3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4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5 嘉義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6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7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8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9 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0 嘉義縣○○鄉○○○○○000地號土地 11 嘉義縣○○鄉○○○○○000地號土地 12 嘉義縣○○市○○路○段0000○號建物 13 嘉義縣○○市○○○○路0000○號建物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