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朴簡字第438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金吉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