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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朴簡字第 5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朴簡字第51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HOANG LY HUYNH(越南國籍人)

(現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 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HOANG LY HUYNH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HOANG LY HUYNH(越南國籍人,中文姓名:「黃李滎」)未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竟基於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中旬某日,搭乘船舶,在高雄市某處登陸上岸入國。嗣於113年11月27日12時5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嘉義查緝隊、內政部移民署嘉義市專勤隊查獲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一)被告HOANG LY HUYNH於偵查之自白;(二)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指紋卡片、職務報告。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前段之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考量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佳,兼衡犯罪所生之損害,末斟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復為外國人,爰依前揭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第1項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