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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0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江凱芫律師被 告 簡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案件卷宗內所附113年5月12日簡美玲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113年8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被告實際之陳述,辯護人將代為整理筆錄與被告陳述不一且對案情有重要影響之處,爰聲請轉拷交付卷內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之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113年5月12日簡美玲警詢筆錄錄音錄影光碟、113年8月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錄音錄影光碟,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