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14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BM000-B11305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劉庭瑜(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23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74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庭瑜因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害人即代號BM000-B113056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請轉介進行修復,經本院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