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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智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智凱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楊智凱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凱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本於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諸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明定易刑之標準,應由裁判之法院裁量並於主文內諭知。則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受刑人楊智凱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一編號2、6、8、9、12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3至5、7、10至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3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第7頁),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及更正受刑人楊智凱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經本院函送聲請書繕本並請其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收受上開函文後,表示沒有意見之情(見卷附本院113年2月1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07字第1130001836號、113年2月26日嘉院弘刑禮113聲107字第1130002835號函及所附之陳述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等,本院卷第219至267、287頁),且受刑人亦於其所簽署上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上勾選「請從輕定刑」等語,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一編1至7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各罪本院以112年度聲字166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附表一部分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一編號8至12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1年8月);附表二部分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二編號3至4所處罰金之總和(即罰金115,000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即1,000元折算1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附表一:受刑人楊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4日至9月27日 110年5月31日至6月2日 110年10月24日至10月25日(聲請書誤載110/10/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10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32、7633、7953、7954、8239、8750、8751、8752、9060、9349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8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9日 111年9月22日 111年12月21日 (撤回上訴;聲請書誤載111/11/15) 備註 編號1至7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攜帶凶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5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3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472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31、7866號(聲請書僅載71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2號 111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6日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52號 111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1日 111年12月26日 111年12月26日 備註編 號 7 8 9 罪 名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4日至4月15日(聲請書誤載111/04/14) 110年8月16日 111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13、4837、5380、6047、624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0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57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2年7月24日 112年8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457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745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9月6日 備註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5日 111年1月6日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3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26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8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6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0月11日 備註附表二:受刑人楊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併科罰金部分)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1日至6月2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32、7633、7953、7954、8239、8750、8751、8752、9060、934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131、7866號(聲請書僅載7131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8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125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8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12月26日 112年10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166號裁定定應執行併科罰金60,000元確定。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3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1日 備註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