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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張育嘉律師

劉世興律師被 告 謝致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案件卷宗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特定聲請勘驗範圍,請求轉拷交付卷內所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112年9月8日、112年9月11日謝致錡警詢錄音錄影光碟、112年11月17日謝致錡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