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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4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3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歐泳宏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民國112年10月25日嘉檢松七112執更258字第112903180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歐泳宏因如附表一、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即附表一所示10罪)、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即附表二所示4罪),認屬符合數罪併罰之情形,遂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聲請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然經該分署轉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辦理後,經嘉義地檢署函覆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而予以駁回,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73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2年10月25日嘉檢松七112執更258字第1129031802號函駁回其請求乙節,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函文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上開函文即與檢察官拒絕受刑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三、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73、449、55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已確定之各罪中,「首先確定

」之科刑判決,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110年1月12日判決確定)、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112年1月11日判決確定),及附表一、二所示之其餘各罪均在上揭所載首先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附表二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則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與刑法數裁判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不符,自無法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上開裁定及判決既經確定,即已發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依法執行之,並接續執行,尚無違法可指。況上開裁定及判決既已因確定而均生實質確定力,且無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是受刑人主張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應重新合併定刑一節,與刑法數裁判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規定不符,礙難准許。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末按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

抗告程序尋求救濟;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受刑人如認原確定判決、裁定有未及注意對其有利事項之違法或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97號)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0日 109年10月18日 109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2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緝字第25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55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3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日 110年8月30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355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23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0年9月24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9日 109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5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初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編 號 10 (以下欄位空白)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01號、110年度偵續字第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18、12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817、28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

附表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號)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罪日期 110年3月22日 110年4月17日晚上7時許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5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64號、111年度偵字第3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64號、111年度偵字第3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64號、111年度偵字第3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1日 112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欄位空白) (以下欄位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964號、111年度偵字第3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7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備 註 ⒈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