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鉉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鉉超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鉉超因偽造文書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2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111/10/13」應更正為「111/7/26」),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判者,係編號3至7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70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則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三、查受刑人因:㈠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3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㈡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2月、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動機、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各次犯行相隔時間、行為次數,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及被告之意見(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本院案件詢問單)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1、3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子涵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貪污治罪條例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09日~109年03月31日 105年10月20日~107年09月17日 105年10月13日~105年1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7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887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26日 111年07月26日 113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709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13日 113年04月29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3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6月27日 107年10月05日 107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29日 113年04月29日 113年04月29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編 號 7 罪 名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0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6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0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70號 確定日期 113年04月29日 備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