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被 告 𡍼冠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𡍼冠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8號案件卷宗內所附陳柏宏113年1月24日調查筆錄之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案案情,請求轉拷交付陳柏宏113年1月24日調查筆錄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8號被告𡍼冠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陳柏宏113年1月24日調查筆錄之錄音光碟,攸關被告𡍼冠彰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粘柏富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