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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余凱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65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案件卷宗內所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訴訟需要,請求轉拷交付卷內搜索扣押之錄影紀錄及被告警詢筆錄之錄影影片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5號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如附表所示之電磁紀錄,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表:編號 電磁紀錄 出處 1 現場搜索光碟.MTS 偵卷光碟片存放袋內「現場光碟」 2 警詢光碟.MTS 偵卷光碟片存放袋內「警詢光碟」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