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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7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被 告 𡍼冠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𡍼冠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8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8號案件卷宗內所附陳柏宏113年1月24日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案案情,請求轉拷交付陳柏宏113年1月24日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卷附偵查中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8號被告𡍼冠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選任辯護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卷附陳柏宏113年1月24日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攸關被告𡍼冠彰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辯護方向,核屬正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粘柏富法 官 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