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妤凌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80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且證據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
(一)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 條定有明文,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除應遵守前述規定外,並應有特定目的,且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或同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各款情形,違反前揭規定,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依其情節,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處罰;又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處罰規定,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其要件,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僅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如附表編號5、7、8、15至18、23、26部分,含有告訴人游○靜或詹○淳之姓名、住址內容,本身即足以做為直接識別告訴人游○靜或詹○淳個人之資料使用,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則被告未經告訴人2人同意,竟散布其暱稱為「陈凌」之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下稱IG),或同時發布於其隱私設定為公開之臉書網頁,供不特定人觀覽,已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已損害告訴人2人之人格權,其主觀上意圖損害告訴人2人之利益,所為該當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構成要件。
(二)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4、6、9、14、20、24、25、28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附表編號2、12、13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如附表編號3、10、11、19、21、22、27、29所為,是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如附表編號5部分,是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如附表編號7、16、17部分,則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如附表編號8、15、18、23部分,則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如附表編號26部分,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又被告先後多次貼文行為時間緊接,無非係欲達同一詆毀、侮辱告訴人游○靜、詹○淳,並使其等心生畏佈之最終目的之接續動作,且接續於臉書、IG上書寫告訴人2人之姓名、地址,係基於同一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目的,雖侵害不同告訴人之法益,仍可認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處斷,公訴意旨認應論以分論併罰,尚有未合。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游○靜、詹○淳間有租賃糾紛,不思以理性解決紛爭,竟以前揭手段公然侮辱、誹謗告訴人2人,或以揭露告訴人2人之個人資料,並以此恐嚇告訴人2人,殊不足取,並衡酌其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有1個未成年子女,從事服務業,獨居,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已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0號案件,判決宣告沒收,有上開判決1份在卷可憑,是再予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2809號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甲○○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
之,亦明知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係屬於受保護之個人資料,因與前房東游○靜、詹○淳母女有租賃糾紛,竟基於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公然侮辱、恐嚇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嘉義縣○○市○○里0鄰00號之居所內,使用自己所有的1支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門號0000000),連線網際網路,以暱稱「陳凌」分別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Instagram(下稱IG)之帳號,在如附表所示之社群軟體發布如附表所示之
貼文,還將分享對象設定為「公開」,使不特定之人登入臉書、IG後,均可見聞上開內容,已足以貶損游○靜、詹○淳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使之心生畏怖,且於附表編號公開揭露游○靜、詹○淳母女之現住地址可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姓名、聯絡方式等個人資 料,供不特定之多數人瀏覽,而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游○靜、詹 雅淳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游○靜、詹○淳。
案經游○靜、詹○淳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被告甲○○自白上列全部犯罪事實,與告訴人游○靜、詹○淳
指訴及證人陳涵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臉書、IG貼文截圖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足以認定。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被告陸續於附表編號1至29所示之時間,以臉書、IG刊載如附表所示各該貶損告訴人詹○淳、游○靜之名譽、個人資料等訊息,係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2人目的,各行為間之獨立性薄弱,應僅論以接續一罪。被告所犯上開恐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被告所持用之1支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雖未扣押,然並無事證足以認定已滅失,係被告所有且供
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4項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詹喬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德輝附表:
編號 社群軟體 被告刊登時間 被告刊登內容 被告涉犯罪名 證據所在 1 IG、 FB 112年6月26日 17時46分 詹○淳/亡 恐嚇【詹○淳】 警卷第33頁附件16 2 IG、 FB 112年6月28日 12時43分 詹○淳...謀哩係哈藥哈嘎趴哩啪哩? 誹謗【詹○淳】 警卷第38頁附件25 3 IG、 FB 112年6月28日 14時許 用擊敗交配委員?/ 乾你娘破雞拜! 公然侮辱【游○靜】 警卷第24頁編號14截圖 4 IG、 FB 112年6月29日 15時28分 詹○淳/亡/輸 恐嚇【詹○淳】 警卷第33頁背面附件17 5 IG、 FB 112年7月4日 16時55分 嘉義市○區○○里○○路00號7-1...詹○淳...欸,烘乾出去,我不信 ,賓士,呂車,不被蹦掉 個資法【詹○淳】/ 恐嚇【詹○淳】 警卷第34頁附件18 6 IG、FB 112年7月11日 7時58分 詹○淳游○靜您們得死 恐嚇【游○靜】、【詹○淳】 警卷第21頁編號1截圖、第34頁背面附件19 7 FB 112年7月11日 11時28分 詹○淳78號7樓1...教唆他人恐嚇勒索財物損失犯罪等 個資法【詹○淳】、誹謗【詹○淳】 警卷第38頁背面附件26 8 FB 112年7月13日 13時許 嘉義市○區○○里000鄰○○路00號7樓之1/惡霸地主狗母女/噴漆拆家偷竊/又去87龍民生南路「 砸車」 個資法【游○靜】、 【詹○淳】/ 公然侮辱【游○靜】 、【詹○淳】 警卷第21頁編號2截圖及背面編號3截圖 9 IG、 FB 112年7月13日 13時許 版手,鐵鎚,瓦斯桶/您他媽賓士想被「砸」?還是「噴漆」?還是您家要「裝潢」? 恐嚇【游○靜】 警卷第21頁背面編號4截圖、第22頁編號5截圖 10 IG、 FB 112年7月13日13時58分 幹您娘/幹您娘臭雞掰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28頁附件7 11 IG、 FB 112年7月13日13時59分 詹○淳...狗母子...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28頁背面附件8 12 IG、 FB 112年7月13日 19時57分 國際詐騙案/大陸香港澳門...沒錢動歪腦筋騙國家錢...有事情找詹○淳喔 誹謗【詹○淳】 警卷第39頁附件27 13 IG、 FB 112年7月13日 21時35分 妳是之前住民生南路半夜被砸機車的那個嗎?有上抖音跟臉書還有爆料公社詹○淳教唆的,麻煩抵制她別再欺負我 誹謗【詹○淳】 警卷第39頁背面附件28 14 IG、 FB 112年7月13日 21時37分 詹○淳...死局 恐嚇【詹○淳】 警卷第35頁附件20 15 IG、 FB 112年7月13日20時7分 南京路78號7樓1號/破格 個資法【詹○淳】、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29頁附件9 16 IG、 FB 112年7月17日 13時14分 妳是之前住民生南路半夜被砸機車的那個嗎?有上抖音跟臉書還有爆料公社詹○淳教唆的,麻煩抵制她別再欺負我/ 南京路78號7樓1號 誹謗【詹○淳】、 個資法【詹○淳】 警卷第40頁背面附件30 17 IG、 FB 112年7月17日 13時14分 詹○淳78號7樓1太白目繼續抵制,教唆他人恐嚇勒索財物損失犯罪等. ..私行拘禁我拔我sim卡讓我無法對外聯絡管道 誹謗【詹○淳】、 個資法【詹○淳】 警卷第41頁附件31 18 IG、 FB 112年7月17日 17時48分 幹您娘/嘉義市○區○○里○○路00號7樓1號 個資法【詹○淳】/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29頁背面附件10 19 IG、 FB 112年7月17日 21時25分 游○靜,詹○淳...狗眼看人低的狗母女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30頁附件11 20 IG、 FB 112年7月18日 12時31分 我啊,他媽的「大開殺戒」...詹○淳,給我聽好潶 恐嚇【詹○淳】 警卷第35頁背面附件21 21 IG、 FB 112年7月18日 15時46分 游○靜,詹○淳...狗母女,破給擊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30頁背面附件12 22 IG、 FB 112年7月19日 14時許 游○靜,詹○淳,謝駿翰,要不要組一團?謝駿翰應該會幹阿姨的洞口...看來試乘過了/破格母女...詹○淳....游○靜 公然侮辱【游○靜】 警卷第22頁編號6截圖及背面編號7截圖 23 IG、 FB 112年7月19日 19時8分 南京路78號7樓1號...狗女兒...詹○淳 個資法【詹○淳】/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31頁附件13 24 IG、 FB 112年7月20日 19時31分 詹○淳得「死」...不是垃圾咖啡祢朋友 恐嚇【詹○淳】 警卷第36頁附件22 25 IG、 FB 112年7月21日 16時48分 詹○淳...讓您知道「車關」好好死亡...我一定去捻香致意,唉唷!破給死了啊...怎麼變成躺在棺材啊? 恐嚇【詹○淳】 警卷第36頁背面附件23 26 FB 112年7月22日 某時許 游○靜,詹○淳/嘉義市○區○○里000鄰○○路00號7樓之1 個資法【游○靜】 警卷第22頁背面編號8截圖 27 IG、 FB 112年7月25日 20時47分 凹蠻的惡房東/狗母女檔 /詹○淳,游○靜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32頁附件15 28 IG、 FB 112年7月25日 21時10分 我要這樣對詹○淳辦喪 恐嚇【詹○淳】 警卷第37頁附件24 29 IG、 FB 112年7月26日 20時45分 瘋狗吃藥團...詹○淳 公然侮辱【詹○淳】 警卷第31頁背面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