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宇指定辯護人 蔡翔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家宇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執行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意旨參照),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亦明,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量。
二、被告劉家宇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否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恐嚇罪等罪嫌,僅承認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然本件有告訴人劉清期、劉家豪、劉又瑄之證述,並有診斷證明書、扣案刀械2把等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或刑法第280條、第277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罪嫌重大,屬於家庭暴力罪,而被告近一年來陸續出現幻覺、幻聽,且產生家暴行為,近半年來情形越發嚴重,有告訴人3人及證人劉束娥證述在卷,本次復持刀攻擊告訴人劉清期,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對告訴人等不滿,而反覆實施家庭暴力、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恐嚇等犯行,故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與告訴人劉清期、劉家豪同住一戶,縱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亦無法避免被告與其等產生摩擦滋生事端,進而為相同或家庭暴力犯行,因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之1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
三、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5月20日準備程序時訊問後,被告則否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恐嚇罪、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等罪嫌,又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無法以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干預權利侵害較輕微之手段,達確保被告將來審判、執行之進行,而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同年6月6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