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雪峰選任辯護人 梁樹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選偵字第71號、113年度選偵字第42、43、44、45、
46、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雪峰犯反滲透法第七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禠奪公權參年。扣案之門號〇○○○○○○○○○號行動電話機具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雪峰為使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順利當選,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共)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臺辦(下稱臺州市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為滲透來源,竟仍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堅之委託、指示及資助,而與林堅等臺州市臺辦官員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由林雪峰招攬附表一(一)之人成立旅遊團,及邀約證人即嘉義縣六腳鄉村長黃江正、林麗珍等人,由其等2人分別招攬附表一(二)、
(三)之旅遊團成員,不足部分再由林雪峰或旅遊團成員補足,並由林雪峰於附表一(一)至(三)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其中附表一(三)出發當日,因林雪峰有事而委託團員陳志雄帶團過去,林雪峰則於翌日至大陸會合,並受林堅資助機票費用人民幣2千2百元,約合新臺幣(下同)9千6百元】,旅遊團團員僅需支付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之團費,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所謂落地招待),林堅或其他臺州市臺辦官員且於旅遊團在大陸期間予以陪同,並利用餐敘機會,由林堅向參與旅遊之團員宣揚「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言論,林雪峰於該次旅遊過程中,亦利用機會向團員表示,希望團員於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藉上開落地招待方式向參與旅遊之團員行求、交付不正利益,尋求其等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當選。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龔良榮、方碧珠於警詢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林雪峰及其辯護人復否認該陳述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除上開證人龔良榮、方碧珠於警詢之證述外,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7至93頁)。本院審酌卷附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且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無礙於被告之彈劾詰問權,而認上開證據資料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因而均具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使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亦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87至93頁),且查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否認上開犯行,辯稱:(1)附表一所示旅遊團僅係與中國大陸之正常交流,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無關。(2)中共是我國的友好勢力,非境外敵對勢力等語。被告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1)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受林堅指示而賄選。(2)本案所示3次旅遊,與過去中共邀請臺灣人至大陸旅遊並無不同,檢察官輕率認定是滲透賄選,並非妥當。(3)依據相關證人之證詞,無法認定大陸人士或被告有在旅遊過程中要求支持侯友宜,難認本案3次旅遊與選舉有關。(4)證人呂秋菊於警詢調查時證稱:林堅幫我們分析本次臺灣總統投票投3號侯友宜是最好的選擇,然其係參加民國112年11月24日至29日旅遊團,而總統選舉是在112年12月11日抽號碼,林堅不可能說出票投3號侯友宜是最好的選擇這樣的說詞,其證詞不實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招攬附表一(一)之人成立旅遊團,及邀約證人即嘉義縣六腳鄉村長黃江正、林麗珍等人,由村長分別招攬附表一(二)、(三)之旅遊團成員,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或旅遊團成員補足,並由被告於附表一(一)至(三)所示期間,帶團在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其中附表一(三)出發當日,因被告有事而委託團員即證人陳志雄帶團過去,被告則於翌日至大陸會合,並受林堅資助機票費用人民幣2千2百元。旅遊團團員僅需支付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之團費,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免費招待(即所謂落地招待)等情,業據被告:(1)於112年12月27日本院羈押庭調查時供稱:(問:你今年找了幾個團過去大陸?)三個。這三個團都是跟林堅接觸而找的。第一個是暑假期間,是7、8月,第二個是10月份,第三個是11月林麗珍這一次。林堅拜託我和村長幫忙(見聲羈卷第22頁)。(2)偵訊時供稱:臺州市臺辦的林處長跟我說有這些限制,就是以六腳的村里長才能成行,我去找村長,再讓村長去找他們的人,以他們為主,不是以我為主,沒有這些人我們就無法成團(見選他字113號卷第162頁)。(3)於本院審理時供稱:112年8月8日這次是我邀約的。(問:你所謂1萬6或1萬8旅費全包的意思為何?)團員在大陸的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就是大陸落地招待,大陸那邊就是臺州市臺辦,費用就是大陸招待,團員都不用再出。1萬6000或1萬8000元之團費,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不包括在大陸那邊食宿、交通及旅遊的費用,那些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資助。112年8月8日旅遊團是林堅委託或指示我邀約旅遊團團員去大陸參訪,112年10月16日、11月24日這2個旅遊團主要是由村長去找人,成員不足的話,再由我或團員找人補足。112年11月24日因為我當天有工作,所以我拜託陳志雄帶過去,我25日晚上才去會合。
第3次旅遊林堅或臺辦人員有資助我機票費人民幣2200元,約合新臺幣9600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6至28頁;本院卷二第27、29頁)。核與證人林麗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有無於112年11月24日至29日前往浙江省寧波市旅遊?)有,我那時心情不好,被告問要不要去玩,我說好,之後就應被告邀請前往旅遊。我是六腳鄉正義村的村長,我只有找本村及隔壁村的幾個村民參與旅遊,另一部分不知是誰找來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1、238、239頁)。及證人黃江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嘉義縣六腳鄉工廠村的村長,有參加112年10月16日至21日旅遊團,是被告邀我參加的,團員中有3個人是我找的,其他人應該是被告找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4、245、256頁),復有附表二(一)1-2、1-4、1-5、1-6、1-10、1-12、1-14,附表二(二)2-2、2-3、2-4、2-5、2-6、2-7,附表二(三)3-2、3-3、3-4、3-5、3-9、3-10、3-12所示證人即旅遊團成員之證述為憑,及附表一(三)旅遊團與臺辦林堅處長合影之照片(選他字第113號卷27頁)、112年8月中國浙江省市臺辦招待餐敘情形照片2張、中國浙江省市臺辦官員致贈禮品予林雪峰之照片1張(選他字154號卷第83、84頁)、附表一(一)至(三)旅遊團入出境名單(選偵字71號卷第87至97頁)、被告手機內與林堅之對話紀錄截圖(選他字113號卷第135至146頁;選偵字71號卷第39至47頁)、被告林雪峰手機與黃江正對話紀錄翻拍截圖(見選偵字71號卷第48至56頁)及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12年12月2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選他字113號卷第151至157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此部分事實當可認定。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這三次的旅遊團到大陸之後是否都有臺州市臺辦官員出面接待?)有。有林堅、沈國強,還有其他人,每一個點出面招待的臺州市臺辦人員很多。(問:臺州市臺辦官員餐敘的時候有無跟團員宣導「希望支持國民黨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兩岸一家親」等政治理念?)臺州市臺辦官員餐敘的時候有跟團員講「支持侯友宜當選」、「兩岸一家親」等語,就是希望侯友宜當選會對兩岸交流有幫助,因為之前大陸人可以過來臺灣,現在不能過來。(問:你是否於該次旅遊過程中,利用機會向團員表示,希望團員於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有,但是平常我也有講,不是旅遊團才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29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一)1-3、1-4、1-5、1-6、1-10、1-12、1-14,附表二(二)2-2、2-3、2-5、2-6,附表二(三)3-2、3-3、3-4、3-6、3-9、3-10、3-12、3-14所示證人即旅遊團成員之證述相符。可知林堅或臺州市臺辦官員確有利用與旅遊團成員餐敘時,及被告確有於旅遊過程中對旅遊團成員宣傳尋求「支持國民黨選人侯友宜當選」之情形。
(三)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是否所有團員都知道臺州市參訪團行程為落地招待免費行程?)我事先都有跟團員講清楚,有明說團費1萬8千元是支付機票錢、伴手禮、在臺灣接送用餐及中國旅行社導遊小費等費用,到當地後行程所有費用不用再收費(見選他字第113號卷第128頁)。於警詢時供稱:我有跟團員說團費是在臺接送費用及機票等,他們大部分也知道到大陸地區旅遊也會受陸方官員招待(見選偵字第71號卷第32頁)。及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你在出團之前,有告知團員1萬8千元是支付機票等費用,到大陸後的行程是不收費的?)有,非常明確地講(見選他字第113號卷第163頁),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黃江正、林麗珍都知道在大陸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由大陸招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頁)。核與證人即附表二(一)1-4、1-5、1-6,附表二(二)2-2、2-3、2-4、2-5、2-6、2-7,附表二
(三)3-2、3-3、3-4、3-5、3-9、3-10、3-12等人之證述相符,上開證人中不乏證稱在其通訊軟體旅遊群組中即有接收到落地招待之訊息,足認旅遊團成員當知悉其等前往大陸旅遊確有受到臺州市臺辦之落地招待。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另改稱:(問:你有無告知旅遊團團員僅須支付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之團費,包含機票、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資助?)我沒有說那麼仔細,就是1萬8的旅費全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頁),然縱被告所稱為真,依常情而論,整個大陸旅遊行程包含臺灣至大陸之機票(如上開被告所供述林堅資助之機票費就將近1萬元)、在臺接送及餐費等費用,及在大陸地區6天5夜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當所費不貲,無論是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顯然無法支應上開費用,若非受臺州市臺辦資助,應無法順利成行,復參以上開旅遊團團員中亦有證稱:餐宴過程,臺辦人員有提到吃飽一點,他們招待等語,益徵參與上開旅遊團之成員當均知悉臺州市臺辦有資助旅遊團費用之落地招待情形。
(四)證人林麗珍、黃江正、呂秋菊、葉胡玉梅、謝侑勳、陳志雄、魏永順,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其等證詞詳附表三。上開證人各自於本院審理當日之證詞,均互有歧異,其等關於認為旅遊團費用合理,或被告、大陸臺辦人員未於旅遊過程中表示總統大選支持侯友宜等之證詞,已難遽信。又其等於警詢、偵訊中大抵證稱知悉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係由大陸臺辦招待,且有聽到臺辦人員表示支持侯友宜當選之言論(詳附表二),參以其等警詢、偵訊之證詞距案發之時間較近,記憶當較為清楚、印象較為深刻,且核與上開被告供述及附表二其他證人之證詞相符,故當以其等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詞較為可採。復參以被告於警詢供稱:因為前幾天林麗珍被警察私下詢問關於臺州市參訪團,他們自己怕觸法就退群組。我是今天警調來找我,我才趕快刪群組並登出微信帳號(見選他字第113號卷第129頁),顯見參與本案旅遊團成員確有擔心此次前往大陸旅遊會因而觸法之情形,尤其是上開附表三之證人於警詢、偵訊製作完筆錄,已對案情有所瞭解,當知參與本次旅遊團至大陸旅遊可能涉犯刑法受賄罪問題,故其等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與警詢、偵訊不同之證述,應係為避免觸法被追訴所為,難以採信。
(五)按判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罪「對價關係」之有無,包括交付、收受即授受行為是否偏離常軌及有無影響力二個層面。至於收受者實際上是否受影響、有無踐履交付者所冀求之行使或不行使特定投票權,皆不影響對價關係之認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上所述,附表一之旅遊團於大陸地區浙江省臺州市進行六天五夜之旅遊,旅遊團團員僅需支付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之團費,其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資助而免費招待;另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堅或其他臺州市臺辦官員且於旅遊團在大陸期間予以陪同,並利用餐敘機會,向參與旅遊之團員宣揚「希望支持國民黨候選人侯友宜當選」、「才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言論,被告於該次旅遊過程中,亦利用機會向團員表示,希望團員於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可知被告及臺州市臺辦人員當有藉由上開落地招待方式,拉攏尋求旅遊團成員於總統大選支持侯友宜等情當可認定。又附表一之旅遊團在大陸旅遊過程,均有具大陸官方身分之臺辦人員予以陪同,顯與一般大陸旅遊團有別,且旅遊團成員在大陸六天五夜之旅遊所費不貲,已非一般社會普遍容許之禮尚往來,而已逾越社會相當性,且足以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足認本案旅遊團之辦理與總統副總統之選舉間具有對價關係且對價並不相當。被告與臺州市臺辦林堅處長上開行為,顯已該當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且其等間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六)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妳曾多次傳候友宜競選活動、國民黨與民眾黨協商會議共同聲明及台灣村里長赴陸參訪遭約談等選舉相關訊息予林堅處長,原因為何?是否林堅處長要求妳協助蒐集台灣大選相關選情?)我知道他是臺辦身分,我認為他對我們選舉有興趣,我就傳給他看目前選情及政治活動。林堅處長因為有要我幫忙邀請村里長林麗珍等人,他主動要求幫我出機票錢等語(見選他字第113號卷第1
29、131頁);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臺州市臺辦的林處長跟我說有這些限制,我去找村長,再讓村長去找他們的人,他們的條件就是六腳的村里長,只要1團有1位,其他親友就可以跟等語。(見選他字第113號卷第161、163頁),於本院羈押庭調查時供稱:(問:你今年找了幾個團過去大陸?)三個。這三個團都是跟林堅接觸而找的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22頁)。參以被告於旅遊團成行前業已知悉前述至大陸後落地招待之情形,且於旅遊過程中,無論被告或臺州市臺辦人員均有宣導支持侯友宜之言論,另被告於附表一(三)之旅遊並有受林堅資助機票費人民幣2千2百元,足認被告確係受臺州市臺辦林堅處長之指示、委託及資助,在臺招攬村、里長,及一般民眾,以旅遊名義帶團至大陸參訪,招待、資助旅遊團在大陸期間旅遊之費用,並由林堅處長於餐敘時公開要求團員,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時,投票支持侯友宜當選。
(七)按刑罰有關投票行賄、受賄罪之規定,旨在防止金錢介入選舉,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因此行賄時縱尚未登記參選,如其已實行賄選之犯行,已該當投票行賄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成立該犯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79號刑事判決)。查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時間為112年11月20日起至11月24日止,有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11月16日中選務字第1123150448號公告可參(網址:https://gazett
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217/ch02/type3/gov15/num7/Eg.htm),另侯友宜係於112年5月18日經國民黨徵召為總統候選人,此有BBC新聞報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63、264頁)。被告帶領附表一(一)、(二)之旅遊團在大陸旅遊,旅遊團成員受臺州市臺辦落地招待,臺辦人員、被告並於餐敘時或旅遊過程宣傳尋求團員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投票支持侯友宜當選,雖係於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時間之前,然依上開說明,仍不影響投票行賄罪之成立。
(八)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1.附表一所示旅遊團於大陸旅遊期間,均有具官方色彩之臺辦人員陪同,且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資助而免費招待,於餐宴時並拉攏尋求支持特定總統候選人,具特定政治目的,此與一般境外旅遊團顯屬有異,難認係與中國大陸之正常交流而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無關。被告辯稱:附表一所示旅遊團僅係與中國大陸之正常交流,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無關等語,即難採信。
2.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1目定有明文。查眾所週知,兩岸自38年分治以來,其間曾經歷823砲戰,嗣兩岸局面雖一度穩定,臺海和平,然敵對關係始終並未解除,中共官方一直宣稱不放棄對臺灣使用武力等語,近年來更頻繁出動軍機、軍艦擾台,甚至在臺灣周遭進行軍事演習,以武力恫嚇臺灣,依上開說明,中共政府顯屬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構成反滲透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境外敵對勢力,至臺州市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為滲透來源。參以我國總統賴清德亦定調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等情,有中央通訊社新聞報導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5、36頁),益徵中共政府確屬上開反滲透法所示之境外敵對勢力無疑,至臺州市臺辦為該境外敵對勢力之所屬組織,則為滲透來源。被告辯稱:中共是我國的友好勢力,非境外敵對勢力等語,要無足採。
(九)被告辯護人雖以上開情詞為被告辯解。然查:
1.依上開所述,被告確係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堅指示,招攬六腳鄉村長或民眾,並帶團在大陸接受臺辦招待,林堅並藉餐宴招待機會拉攏宣導旅遊團成員支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等情,業如前述,辯護人辯稱: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受林堅指示而賄選等語,尚難遽採。
2.附表一所示旅遊團,與一般大陸旅遊團確有不同,且有其特定政治目的,亦如前述,辯護人辯稱:本案所示3次旅遊,與過去中共邀請臺灣人至大陸旅遊並無不同等語,亦難採信。
3.再者,被告及臺州市臺辦處長,於附表一旅遊團在大陸旅遊過程中,均有藉機宣導旅遊團成員支持總統候選人侯友宜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如上,並有附表二所示證人之證詞為據,辯護人辯稱:依據相關證人之證詞,無法認定大陸人士或被告有在旅遊過程中要求支持侯友宜,難認本案3次旅遊與選舉有關等語,殊難採信。
4.證人呂秋菊係於112年12月26日製作警詢筆錄,當時總統副總統號次業已於112年12月11日抽出,此有辯護人所提出之新聞報導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11、312頁),參以證人呂秋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堅有說票投侯友宜比較好,但是沒有講3號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95頁),且證人呂秋菊係參加112年11月24日至29日旅遊團,則果若林堅確有為上開陳述,其陳述當時,尚未抽出號次,自然不可能說出「票投3號侯友宜是最好的選擇」,顯見「3號」是證人呂秋菊於警詢作證時,因侯友宜已確定是「3號」,且號次剛抽出不久,而無意中自己加上去,其意亦僅指林堅有表示「票投侯友宜是最好的選擇」,尚難據此遽認證人呂秋菊上開證詞不足採信。
二、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951號判決意旨參照)。投票行賄罪之客體有二,一為賄賂,一為不正利益,所為「賄賂」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堅指示、委託及資助,與林堅一同藉由上開招待附表一所示旅遊團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等不正利益,並於旅遊過程中向旅遊團成員宣導在總統副總統選舉中支持侯友宜。
核被告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罪。被告於旅遊過程中,對附表一旅遊團成員行求不正利益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行,與林堅、臺州市臺辦人員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認被告與林堅等臺州市臺辦官員就反滲透法第7條之犯行,亦係共同正犯,然林堅等臺州市臺辦官員係「為」指示、委託、資助之滲透來源,被告則係「受」其等指示、委託、資助而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犯行,彼此係居於相互、對立之「對向關係」,難認係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三)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所定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之賄選行為,乃行為人基於賄選之目的,反覆向多數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約定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構成要件類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經查,附表一之旅遊團,係經被告招攬或帶團在大陸地區旅遊,並於旅遊過程中對於團員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犯行,係侵害同一國家選舉公正之法益,依上開說明,應評價為一行為,僅論以一罪。
(四)被告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尋求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應依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知悉中共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多年來不斷以武力威脅擾亂我國國家安全,並對我國進行統戰、滲透,意圖影響、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又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此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鉅,被告係具有一般正常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上情自當有充分之認識,然竟受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堅之指示、委託、資助,以帶領本案旅遊團在大陸地區旅遊,接受臺州市臺辦之落地招待及在旅遊過程宣導總統大選支持特定候選人之方式,對旅遊團成員交付不正利益,影響其等之投票意向,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及公平性,危害民主法治之正常發展。兼衡:(1)本案選舉層級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及因此可能影響之層面。(2)交付不正利益之價值高低、行賄人數及規模。(3)被告於本案之角色地位,及於上開投票行賄犯行之行為分擔程度。(4)被告自陳係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不動產仲介工作;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夫監護,平日獨居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按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然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之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使其褫奪公權之期間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有期徒刑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被告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且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及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七)沒收部分:
1.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機具(含SIM卡1枚)係被告與臺辦處長林堅聯繫本案旅遊事宜之工具,為供犯本案犯罪使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2.被告自承附表一(三)之旅遊,有接受林堅資助人民幣2200元(約合新臺幣9600元)之機票費用(見本院卷二第29頁),此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預備或用以行求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雖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惟上開規定既係以行求或交付之「賄賂」為限,至所行求、交付之「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7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附表一旅遊團成員在大陸地區之食、宿、交通、旅遊等費用,均由臺州市臺辦予以資助而免費招待,該等費用屬不正利益,而非賄賂,依上開說明,即無從對被告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盧伯璋法 官 鄭富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7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旅遊團成員名單及旅遊日期】
(一)112年8月8日至13日旅遊團 (二)112年10月16日至21日旅遊團 (三)112年11月24日至29日旅遊團 編號 姓名 編號 姓名 編號 姓名 1-1 林雪峰 2-1 林雪峰 3-1 林雪峰 1-2 龔呂愛卿 2-2 洪黃彩媫 3-2 林麗珍 1-3 龔良榮 2-3 黃翠芳 3-3 陳志雄 1-4 魏永順 2-4 曾淑麗 3-4 孟昭平 1-5 謝侑勳 2-5 黃江正 3-5 吳佩芬 1-6 蔡洺彰 2-6 林蓮子 3-6 方碧珠 1-7 黃義誠 2-7 周潘幼敏 3-7 羅美莉 1-8 黃敏良 2-8 陳貞潔 3-8 周秀月 1-9 黃國明 2-9 周信吉 3-9 呂秋菊 1-10 黃江正 2-10 黃月雲 3-10 鄭考 1-11 黃主恩 2-11 黃素娟 3-11 蔡辜真珠 1-12 陳志雄 2-12 温彩娥 3-12 施淑芬 1-13 徐蕙芳 2-13 温明芳 3-13 林秀真 1-14 林蓮子 3-14 葉胡玉梅 1-15 沈育昆【附表二:旅遊團成員偵查中證述內容摘要整理】
(一) 112年8月8日至13日旅遊團編號 姓名 內容(卷宗別、頁碼) 1-2 龔呂愛卿 113年1月5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5號卷79-82) 問: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誰說的?答:我一開始都不知道。是到那邊有中國人跟我們吃飯我心裡才知道[選他字5號卷P81]。 1-3 龔良榮 113年1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5號卷61-64;結文65) 臺辦人員吃飯時有說,請我們支持侯友宜,但我沒有應和[選他字5號卷62]。 1-4 魏永順 113年1月5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5號卷43-46)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6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我去那邊的時候在機場的時候黃江正就有跟大家說,我們這團去是中國臺辦人員招待[選他字5號卷P45]。 2.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杭州市臺辦官員或林雪峰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有提到他們的經濟狀況,餐宴過程中臺辦官員及林雪峰皆有提及臺灣本次3位總統候選人中,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由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語[選他字5號卷P45]。 113年1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5號卷49-52;結文53) 1. 是林雪峰說,3位總統候選人中,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由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是否如此?答:是[選他字5號卷P51]。 1-5 謝侑勳 113年1月5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5號卷67-70) 1. 問:承前,你是否出發前即知悉係接受大陸招待旅遊?由何人告知你此事?答:我們去才知道是招待的[選他字5號卷68]。 2. 問:承上,於受浙江省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答:他是有說要和平統一,歡迎大家來大陸玩,請大家支持侯友宜[選他字5號卷69]。 113年1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5號卷73-75;結文77) 1. 問:大陸官員除了說兩岸一家親外,有沒有說請大家支持侯友宜?答:有聽到,應該是大陸那邊的官員說的[選他字5號卷73、74]。 1-6 蔡洺彰 113年1月5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5號卷19-22)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6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我去那邊的時候在機場的時候黃江正就有跟大家說,我們這團去是中國臺辦人員招待[選他字5號卷P21]。 2.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杭州市臺辦官員或林雪峰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有提到大陸他們的經濟狀況,餐宴過程中稍微有聽到臺辦官員及林雪峰皆有提及臺灣本次3位總統候選人中,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由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語[選他字5號卷P21]。 113年1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5號卷25-28;結文29) 1. 問:你跟警察說,你去那邊的時候,在機場黃江正就跟大家說,我們這團去是中國臺辦人員那邊招待,是否如此?答:我也不記得是不是黃江正講的,還是團員講的,就是有聽說[選他字5號卷P26]。 2. 問:你跟警方說,臺辦官員及林雪峰在用餐時都有提到,台灣本次3位總統候選人中,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是否如此?答:我坐隔壁桌,但我有聽到[選他字5號卷P27]。 1-10 黃江正 同附表2-5 1-12 陳志雄 同附表3-3 1-14 林蓮子 同附表2-6
(二)112年10月16日至21日旅遊團編號 姓名 內容(卷宗別、頁碼) 2-2 洪黃彩媫 113年1月2日第一次調查筆錄 (選他字154號卷13-16)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我出發前覺得旅費很便宜,去那邊實際住宿跟吃飯發現吃飯都有當地市臺辦人員招待,我心裡有想說可能是市臺辦人員招待的。去那邊才知道的[選他字154號卷P15]。 2.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有提到說若侯友宜當選,對兩岸的交流也會比較順遂 [選他字154號卷P15]。 113年1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54號卷19-22;結文23) 1. 問:我的意思是說你怎麼知道到大陸的費用由大陸臺辦支付的?答:我想說去旅遊只要1萬8000元很便宜[選他字154號卷P20]。 2. 問:你跟警察說,在旅遊過程有臺辦官員說,如果侯友宜當選,兩岸會比較順遂,他們會比較想來台灣,是否如此?答:是。問:這是誰說的?答:其中1個招待的人說的[選他字154號卷P20]。 2-3 黃翠芳 113年1月2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54號卷25-29) 1. 問:你是否知道此次所參加之旅遊團為落地招待?答:出發前,我就知道此團有落地招待[選他字154號卷P27]。 2.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臺辦官員林堅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林堅處長在餐敘過程中有提到希望國民黨侯友宜能順利當選,這樣可以改善兩岸關係,兩岸一家親等語[選他字154號卷P27]。 113年1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54號卷33-36;結文37) 1. 問:林堅處長到底有沒有講說希望國民黨侯友宜能順利當選這些話?答:我在警局有說,那就是有[選他字154號卷P35]。 2. 問:所以是真的有?答:是[選他字154號卷P35]。 2-4 曾淑麗 113年1月2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54號卷39-43)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妳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萬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沒有另外支出。我到吃晚餐時間才知道 [選他字154號卷P41]。 2. 問: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答:應該是這樣[選他字154號卷P41]。 2-5 黃江正 113年1月2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54號卷53-61) 1. 問:林蓮子及洪黃彩婕等人皆是透由你邀約,而參加林雪峰8月及10月浙江參訪團,為何林蓮子等人皆知參訪團是大陸國臺辦落地招待,你卻不知道該參訪為落地招待,顯不符常理,你做何解釋?答:林雪峰有告訴我,赴大陸浙江參訪團只要出機票錢跟台灣的交通費共1萬8,000元就可以了,價格很便宜,我就決定去玩一玩,確實到大陸後住宿、交通、餐費都是由陸方支出,林雪峰也有帶伴手禮過去致贈給臺辦人員,回想起來算是落地招待[選他字154號卷P59]。 2. 問:你及林蓮子等人皆具有中華民國113年總統大選投票權,臺州市臺辦處長林堅透過林雪峰,以免費落地招待旅遊招攬你等於112年10月16日至21日赴陸,再透過餐敘等機會,要求你等支持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顯見該落地招待旅遊實為替侯友宜助選,是否實在?答:我回想參加參訪團時,曾聽聞林堅表示,「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當選,兩岸會比較和平」[選他字154號卷P60]。 113年1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54號卷65-69;結文71) 1. 問:你是否知道團費1萬6000元實際上只有包含機票錢及臺灣一些費用,到大陸地區後的吃、住、交通的花費不用你自己支付?答:去才知道,去大陸才知道[選他字154號卷P66]。 2. 問:請你回想一下,是林雪峰在邀請時就講了,還是你是到大陸才知道?如果是到了大陸才知道,是什麼時候知道的?答:應該是邀請的時就有提到[選他字154號卷P67]。 3. 問:那林雪峰是面對面跟你說還是用LINE跟你說?答:忘記了,好像是用LINE[選他字154號卷P67]。 4. 問:你跟警方說,林堅處長在用餐時有提到,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當選,兩岸會比較和平?答:有[選他字154號卷P67]。 5. 問:所以你說剛才說有聽到的是10月16日那次?答:是。問:他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講的?答:應該是在吃飯的時候吧[選他字154號卷P68]。 2-6 林蓮子 113年1月2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54號卷73-77) 1. 問:你於112年10月16日至同(112)年10月21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杭州市旅遊?詳情為何?答:我看10月旅費是18000元,我覺得團費很便宜就去走一走。我第一次在8月去的時候發現吃飯跟住宿都有人接待,且團費有那麼便宜,我才知道這是中國市臺辦人員招待的,後來第2次10月去的時候我就知道是落地招待了。我8月跟10月去都是6天5夜[選他字154號卷P74]。 2. 問:你於112年8月及10月至中國浙江省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有提到說若侯友宜當選,對兩岸的交流也會比較有利之後他們也會比較有機會來台灣旅遊[選他字154號卷P76]。 113年1月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54號卷87-89;結文91) 1. 問:你跟警方說,林堅處長在2次旅遊時都有於用餐時提到,若侯友宜當選的話,對兩岸的交流會比較有利,他們也比較有機會來台灣旅遊?答:是,因為林堅跟我們坐同一桌[選他字154號卷P88-89]。 2. 問:林堅處長在那邊講這些話時,有沒有提到侯友宜這3個字嗎?答:有,他有在問侯友宜的選情,當時8月選情不明朗[選他字154號卷P89]。 3. 問:你不是說10月時他也有講?答:有,他也有問侯友宜的選情怎麼樣,我們說不知道[選他字154號卷P88]。 2-7 周潘幼敏 113年1月2日第一次調查筆錄(警卷一103-106)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要出境的前幾天的我才知道的,在我們本次旅遊的群組就有寫到「落地招待」[警卷一105]。
(三)112年11月24日至29日旅遊團編號 姓名 內容(卷宗別、頁碼) 3-2 林麗珍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21-25)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6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我去到浙江才知道食、宿由大陸市臺辦帶我們[選他字113號卷P23]。 2. 問: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答:正確[選他字113號卷P23]。 3.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有提到他們的經濟狀況,林堅處長在餐敘過程中有提到希望國民黨侯友宜能順利當選,兩岸一家親等語[選他字113號卷P23]。 4. 問:由上述警方所詢問你的過程,你們這團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為浙江省寧波市臺辦招待是否確?答:我們在觀光的旅遊過程中,我沒有看到林雪峰或其他人去付錢,所以應該是他們招待的沒錯[選他字113號卷P24]。 112年12月26日第二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31-32) 1. 問:你係如何知道妳112年11月24日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是接受中國浙江省市臺辦落地招待?答:因為林雪峰在第二天前往大陸浙江省餐敘的時候有提及我們到這邊的食、宿是由中國浙江省市臺辦人員招待,所以我才知道[選他字113號卷P31]。 112年12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13號卷35-41;結文43) 1. 問:你後來怎麼知道住宿費、餐費都是大陸那邊招待的?答:後來想想才知道,因為吃的算不錯,發現怎麼這麼便宜[選他字113號卷P36、40]。 2. 問:你在大陸與臺辦官員用餐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與臺灣選舉有關的事情?答:他們說我們都是一家親,我們不要打仗,就這樣子。問:還有講別的嗎?答:還有叫我們支持侯友宜。問:誰說的?答:林處長[選他字113號卷P39]。 3. 問:所以是全部團員都在場?答:是,但是可能有些人沒有聽到[選他字113號卷P39]」。 4. 問:你自己是有聽到?答:是 [選他字113號卷P39] 。 5. 問:除了林處長外,林雪峰有無曾經提過希望你們支持國民黨或侯友宜之類的話?答:好像有[選他字113號卷P40]。 6. 問:你在什麼樣場合聽到?車上?吃飯時?答:好像在車上[選他字113號卷P40]。 112年12月28日調查筆錄(調查卷3-8) 1. 問:大陸國臺辦官員或其他人員有無要求妳等團員於台灣113年總統大選及立委選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答:臺辦處長林堅曾在餐敘中提到及兩岸一家親,希望不要打仗,也有提到國民黨的侯友宜是個不錯的人選[調查卷P6]。 2. 問:林雪峰或其他團員有無要求團員於台灣113年總統大選及立委選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答:林雪峰於臺州市旅途中,林雪峰有私底下說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是六腳鄉出生的,我們可以支持他 [調查卷P6]。 3-3 陳志雄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63-66) 1. 問:你於112年11月24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旅遊?旅遊天數為何?成員尚有何人?答:林雪峰邀約我的,起初她邀約我有跟我說旅費新臺幣18000元,之後有成立通訊軟體LINE群组,群組裡面林雪峰有提到我們這一團去中國浙江省寧波會由那邊官員落地招[選他字113號卷P64]。 2. 問: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答:我們沒出沒錯,但是誰出的我不知道[選他字113號卷P65]。 3. 問:由上述警方所詢問你的過程,你們這團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為浙江省寧波市臺辦招待是否確?答:我們在觀光的旅遊過程中,我沒有看到有任何人去付錢,所以應該是他們招待的沒錯[選他字113號卷P65]。 112年12月26日第二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67-68) 1.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9日這團期間),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答:吃飯的時候,浙江省寧波市臺辦處長有提到我有聽到侯友宜是不錯的人選、很會做事、如果侯友宜選上會加速兩岸交流、兩岸一家親、要和平共處之類的都有[選他字113號卷P67]。 2. 問: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誰說的?答:群組內有說新臺幣1萬八包吃包住、保險費自負、其他多退少補。我看到1萬八千元包吃包住我就知道這是大陸落地招待。林雪峰在群組說新臺幣1萬八包吃包住、保險費自負、其他多退少補 [選他字113號卷P68]。 3. 問:有團員指稱群組曾經有傳「在大陸地區為落地招待」,是否有此訊息?答:我有看到這個訊息[選他字113號卷P68]。 112年12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13號卷73-78;結文79) 1. 問:你在赴中國旅遊當中確實有中國官員要求你們支持國民黨候選人,這是你在第二次警詢筆錄回答的,這一部分是以這次回答為標準嗎?答:我第一次會那樣回答是因為我印象中中國的官員是有稱讚侯友宜,後來我跟我的同事確認,我同事說他確實有聽到中國的官員說表示要在總統大選支持侯友宜,我才想起來好像有這回事,支持侯友宜這部分是要以第二份筆錄為標準。[選他字113號卷P73] 2. 問:警詢筆錄內有問到你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等費用是臺辦招待支出的?答:我覺得是,因為我都沒有看到我們這邊的人去付錢[選他字113號卷P76]。 3. 問:群組內有人寫大陸地區落地招待?答:我有看到這個訊息,但是我不知道誰傳[選他字113號卷P76]。 4. 問:你不覺得這個旅行團很奇怪嗎?答:我覺得有便宜[選他字113號卷P77、78]。 5. 問:你有看新聞說中國用招待旅遊介入臺灣選舉,你覺得有沒有?答:我覺得有,因為他們的錢收的太少[選他字113號卷P78]。 113年1月5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5號卷31-34) 1. 問:你於112年8月8日至112年8月13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杭州旅遊?旅遊天數為何?成員尚有何人?答:林雪峰邀約我的,起初她邀約我有跟我說旅費16000元(保險費另外付新臺幣1000元),群組裡面林雪峰有提到我們這一團去中國浙江省寧波會由那邊官員落地招待[選他字5號卷P32]。 113年1月5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5號卷37-40;結文41) 1. 問:你跟警方說,大陸那邊官員吃飯時說,兩岸要像兄弟姐妹,要緊密往來,希望國民黨能執政,這樣大家能密切往來,是否如此?答:是[選他字5號卷P39]。 2. 問:是那位林堅處長說的答:應該是[選他字5號卷P39]。 3-4 孟昭平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81-84) 1. 問:你於112年11月24日受何人邀約前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旅遊?詳情為何?旅遊天數為何?成員尚有何人?答:陳志雄邀約我的,之前有聽陳志雄跟我說去中國旅遊很便宜,這次剛好有一團要去中國浙江省寧波市,旅費是18000元,他也有跟我說因為這是因為這是臺辦人員招待所以才那麼便宜[選他字113號卷P82]。 2.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因為我是將團費付在坐遊覽車到桃園機場整團人的費用,來回共19000元,所以到中國旅遊住宿跟飲食都沒有付錢。陳志雄出發前就有跟我說這是落地招待[選他字113號卷P83]。 3.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有提到他們的經濟狀況,餐宴過程中有提及臺灣本次3位總統候選人中,侯友宜比較適合,因為由他當選較能促進兩岸交流等語[選他字113號卷P83]。 112年12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13號卷87-89;結文91) 1. 問:陳志雄在出發前就有跟你說,這是屬於落地招待,在大陸地區的費用,都是由大陸人支付的,是否屬實?答:我問他多少錢,他說1萬8000元,我說怎麼可能5、6天這麼便宜,他才說是大陸那邊會招待[選他字113號卷P88]。 2. 問:你跟警方說,林處長是講說他覺得候選人中是侯友宜比較適宜,比較能促進兩岸交流? 答:是。吃飯時在談候選人的事情,林處長雖然有說侯友宜當選比較能促進兩岸交流 [選他字113號卷P88、89]。 3-5 吳佩芬 112年12月28日第二次調查筆錄(警卷二112-113) 1. 問: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答:我過去大陸的時候,就有中國派人員過來接機,就跟我們說要帶我們去吃飯,那時候我才知道落地招待[警卷二113]。 3-6 方碧珠 112年12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13號卷57-60;結文61) 1. 問:在大陸旅遊的過程中,這些大陸的官方人員,有無提到跟選舉有關的話題?答:我有聽到過1次,林處長有說如果可以的話,投侯友宜,兩岸比較容易交流。答:應該是吃飯的時候說的[選他字113號卷P58]。 3-9 呂秋菊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105-108) 1. 問:據本局蒐證資料獲悉,你至中國旅遊除機票18000元(含機票及其他在臺雜項)之外,無自行再支出其餘費用,是否屬實?何時知悉是中國免費招待?答:屬實。我在加入本次中國旅遊群組時,群組內有人在說本次旅遊是中國那邊招待的,是誰說的我忘記了,後來中國的市臺辦處長林堅到現場跟我們說這趟旅行會好好招待我們,我才確定是中國招待的[選他字113號卷P107]。 2. 問:承上,有無任何人跟你提及本次旅遊係由中國所招待的?答:本次中國旅遊群組有講到[選他字113號卷P107]。 3. 問:承上,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觀光景點門票、交通等行程費用,均由該市臺辦所招待支出,是否正確、屬實?答:正確、屬實[選他字113號卷P107]。 4.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之住宿、餐宴過程中浙江省寧波市臺辦官員是否有提及甚麼內容?答:中國的市臺辦處長林堅在第一天餐宴過程中有提到本次台灣的總統選舉,他幫我們分析本次台灣總統投票投3號侯友宜是最好的選擇[選他字113號卷P107]。 5. 問:承上,於受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答:中國的市臺辦處長林堅有提及113年台灣總統選舉票投給3號侯友宜是比較好的選擇。[選他字113號卷P107、108] 112年12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13號卷111-115;結文119) 1. 問:在中國之食宿、旅遊費用,由何人負擔?答:去到中國有人來接待,是寧波市臺辦處長林堅來接待,是落地招待,應該是他們那邊出的[選他字113號卷P113]。 2. 問:群組內有人告知本次旅遊是中國那邊招待的,是否如此?答:是[選他字113號卷P113]。 3. 問:你知悉本次旅遊是中國落地招待?答:我知道[選他字113號卷P113、115]。 4. 問:中國臺辦人員有無表示請你支持何候選人?答:林堅在第一天吃飯的時候有稍微分析三組總統候選人,他就說侯友宜比較好[選他字113號卷P115]。 3-10 鄭考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警卷二100-103) 1. 問:你是否知道至中國浙江省寧波市六天五夜旅遊之團費僅需18,000元係低於市場行情之費用?答:我知道,因為很便宜我才答應林麗珍的邀約[警卷二102]。 112年12月26日第二次調查筆錄(警卷二104-105) 1. 問:中國官員於本次旅遊途中是否有提及本次旅遊係他們所招待?如何提及?答:有,我們每次到各地用餐時,當地的中國官員會在臺上致詞歡迎我們,並說該次用餐由他們招待,告訴我們盡情享用這樣[警卷二104]。 112年12月28日第三次調查筆錄(警卷二106-107) 1. 問:你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9日這團期間),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答:吃飯的時候,有聽到中國的處長有說到侯友宜選上會兩岸一家親這樣[警卷二106]。 2. 問: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答:吃飯的時候,有聽到中國的地陪說歡迎大家來這裡,他們會招待我們,那時候我才知道落地招待[警卷二107]。 3-12 施淑芬 112年12月26日第一次調查筆錄(選他字113號卷93-96) 1. 問:於受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答:吃飯的時候,我有聽到如果國民黨侯友宜當選、兩岸一家親之類的[選他字113號卷P95]。 2. 問:你為何知道去大陸地區有落地招待?答:我一開始是不知道。過去有林處長請吃飯的時候我才知道[選他字113號卷P95]。 112年12月26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選他字113號卷99-102;結文103) 1. 問:這位林處長在旅遊過程中,有無提到任何跟臺灣選舉有關的話題?答:他只有選國民黨這次如果當選的話,我們就可以兩岸一家親,我就只有聽到這樣[選他字113號卷P101]。 2. 問:這是在什麼樣的場合講的?答:在飯桌上[選他字113號卷P101]。 3-14 葉胡玉梅 112年12月29日第三次調查筆錄(警卷二119-120) 1. 問:妳於中國浙江省寧波市臺辦人員招待過程中(112年11月24日至112年11月29日這團期間),有無以明示或暗示你要支持臺灣本屆某特定政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宣傳有關政治等言論?答:有在餐廳吃飯的時候,我有聽到大陸地陪人員講,選侯友宜這樣啦[警卷二119]。
【附表三:旅遊團成員本院審理中證述內容摘要整理】編號 姓名 內容(卷宗別、頁碼) 備註 1 證人林麗珍 113年11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231-244;結文265)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沒有落地招待;好像沒有聽到大陸人士或官員有提到希望侯友宜當選,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3、234頁]。 (問:提示本院卷第28頁,被告稱黃江正及林麗珍均知僅須付1萬6千元或1萬8千元的團費,其包含在臺接送與餐費等,至於在大陸那邊的食宿、交通費都是落地招待,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本來就是繳了錢後他們要負責,至於到大陸那邊是誰要負責或誰出的錢我就不曉得了;中國只是希望我們能支持侯友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9、240頁]。 2 證人黃江正 113年11月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244-260;結文267)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萬多的團費我覺得很合理;在8月8日、10月16日旅遊過程中,被告及林堅均無表達希望支持侯友宜的言論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9、250頁]。 (問:請求提示113 年1 月2 日證人黃江正之偵訊筆錄112 選他154 卷第67頁,就林雪峰何時提到大陸落地招待的部分,你答稱「應該是邀請時就提到了」、「好像是用LINE跟我講」、「有參加一個LINE的群組」等語,是否實在?)點頭[見本院卷一第246頁]。 (問:提示112 選他154 卷第59頁,你於調查局供稱林雪峰告訴我赴大陸浙江參訪團只要出機票及臺灣的交通費共1萬8千元就可以,價格很便宜,我就決定去玩一玩,確實到大陸後交通、餐費都是由陸方支出,回想起來算是落地招待,有無此事?)對,付1萬8千元正確,確實是有這回事[見本院卷一第256頁]。 (問:當時林堅有無講過若國民黨候選人當選,二岸比較和平?)好像有,我在調查站講的比較實在,現在記憶不清楚[見本院卷一第248頁]。 3 證人呂秋菊 113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280-296;結文305)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堅與被告均無提到要我支持侯友宜;1萬8千元之團費適中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1、282頁]。 (問:在調查局或地檢署所述,是否均出於自由意志?)是。[見本院卷一第293頁]。 (問:妳於調查站、偵查中稱寧波市臺辦林堅,在我們去大陸時有陪同接待,林堅分析選侯友宜比較好,是否如此?)是。[見本院卷一第293頁]。 (問:妳於偵查中稱有加入一個中國旅遊LINE的群組,群組內有人告知本次旅遊是中國那邊招待的,有何意見?)我去大陸之前有加入一個台灣的LINE群組,要聯絡事情或在哪邊集合會比較方便。[見本院卷一第293頁]。 (問:對於檢察官詢問是否知悉本次旅遊是中國落地招待,妳答稱知悉,有何意見?)點頭,照我之前作證時講的[見本院卷一第294頁]。 4 證人葉胡玉梅 113年11月25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296-304;結文307)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陸的人員只有說要選一個兩岸能夠互相交流的人物,沒有指名要選誰[見本院卷一第298頁]。 (問:對妳而言,有無感受到本次的旅遊與選舉有關?)剛開始沒有,在用餐時他們講到這種問題時,我才覺得有。[見本院卷一第298頁]。 (問:妳方稱沒聽到有人說要支持侯友宜,是有聽沒有到,還是沒有注意聽?)可能是沒有注意聽,我的專注沒有在那邊,搞不好那時候我有別的事情,有沒有人講我也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2頁]。 5 證人謝侑勳 113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321-330;結文347) 對照附表二(一)1-5即證人謝侑勳警詢、偵訊之證詞,可知其證詞互有差異。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大陸的旅遊過程中,有無大陸官員說和平統一、歡迎大家來大陸玩,請大家支持侯友宜等類似的話?)沒有[見本院卷一第322頁]。 證稱:我在刑大及地檢署各做過一次筆錄,那天的問題我都有聽清楚,也有老實回答[見本院卷一第323頁]。 6 證人陳志雄 113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330-340;結文349)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去過大陸。(問:這次旅遊團的費用與過去相比是否合理?)大致OK。[見本院卷一第331頁]。 (問:你本身有無聽到大陸人士表示要支持侯友宜?)沒有[見本院卷一第332頁]。 (問:被告自陳一開始有成立一個LINE群組,在群組裡對要參加的人說團費僅負擔臺灣的交通與餐費,至於大陸部分是由大陸落地招待,有何意見?)符合事實。我在警局說的都是事實,沒有看到任何人在觀光的過程中去付錢[見本院卷一第335、336頁]。。 (問:提示選他字第113號卷第67頁,你答稱吃飯時我聽到臺辦處長提到侯友宜是不錯的人選,會做事情,若侯友宜選上會加速兩岸交流、兩岸一家親之類的,是否正確?)對[見本院卷一第336頁]。 7 證人魏永順 113年11月29日審判筆錄(本院卷一340-344;結文351) 對照附表二(一)1-4證人魏永順警詢、偵訊之證詞,可知其證詞互有差異。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參加112年8月8日的旅遊團,團費差不多都是這樣。沒有聽到大陸人士或被告表示要支持侯友宜[見本院卷一第340、341頁]。 (問:有無就參加旅遊的事,到警察局及地檢署作筆錄?)有,我是單純的老百姓,都老老實實的交代,按照自己的意思回答,檢察官及警察都沒有強迫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