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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李淑萍被 告 許淦瑋共 同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段瑋鈴律師被 告 黃天勇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宸瑞高山茶業有限公司、李淑萍、許淦瑋、黃天勇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