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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呂美珠被 告 伍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成國被 告 郭柏祥

林煒鵬

李克勤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8號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克勤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起訴被告,但其為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李紹嘉

法 官 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