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 告 張希誠被 告 李彥賜上列被告因涉犯妨害妨害秘密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彥賜被訴對原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之妨害秘密罪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何啓榮法 官 柯權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