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芸涵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114年度朴簡字第147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7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2時29分宣判,然因鳳凰颱風來襲,嘉義市政府宣布114年11月12日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卓春慧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