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8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姚竣廸上列被告因業務侵佔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姚俊迪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姚竣廸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給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此一誤載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