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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侵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BM000-A113029(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告訴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被 告 簡志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BM000-A113029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即告訴人BM000-A113029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本案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540號提起公訴,而檢察官起訴被告認其涉犯刑法第224條、第224條之1以藥劑犯強制猥褻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該案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

四、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均回復稱沒有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爰斟酌本案情節和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利益與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之立法精神等情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目的且無不適當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5-09-22